2.退出本公约,应向本组织秘书长交存一份文件;秘书长应将退出文件的收到和交存日期通知所有其他当事国。
3.退出本公约,应在交存退出通知一年或该文件中所指明的较此更长的期限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修改和修正
1.本组织可召开会议修改或修正本公约。
2.经不少于三分之一当事国的要求,本组织应召开本公约当事国会议,修改或修正本公约。
3.在依照本条召开的会议所通过的修正案生效后成为本公约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应受经修正的本公约的约束。
第二十七条 保存人
1.本公约应由本组织秘书长保存。
2.本组织秘书长应当:
(a)通知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i)每一新的签署和每一文件的交存及其日期;
(ii)本公约的生效日期;
(iii)对本公约的任何退出及其生效日期;
(b)将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给所有签署国和所有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
3.本公约一经生效,本组织秘书长便应依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将一份本公约核证无误的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登记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文字
本公约正本一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组织秘书长应准备俄文和西班牙文正式译本,与经签署的正本一同保存。
以下具名者,经正式授权,特签署本公约,以昭信守。
1974年12月13日于雅典。
附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
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议定书
本议定书缔约方,
作为1974年12月13日在雅典制定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缔约方,兹协议如下:
第Ⅰ条
在本议定书中:
1.“公约”系指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2.“本组织”与公约中的含义相同。
3.“秘书长”系指本组织秘书长。
第Ⅱ条
(1)用下列文字取代公约第7条第1款:
1.承运人对每位旅客的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每次运输46666个计算单位。如果按照受理法院的法律,损害赔偿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偿付,则这些支付的等值本金价值不得超过所述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