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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我国加入《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和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议定书》的决定
 (1994年3月5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和《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的议定书》。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

  本公约当事国
  认识到通过协议制定若干有关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规则的愿望;决定为此缔结一公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本公约中,下列用语含义为:
  1.(a)“承运人”系指由其或以其名义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不论该项运输实际由其实施或由实际承运人实施;
  (b)“实际承运人”系旨除承运人外,实际实施全部或部分运输的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经营人;
  2.“运输合同”系指由承运人或以其名义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或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合同;
  3.“船舶”仅指海船,不包括气垫船;
  4.“旅客”系指:
  (a)根据运输合同,船舶运输的任何人,或
  (b)经承运人同意,船舶运输的伴随由不受本公约制约的货物运输合同所规定的车辆或活动物的任何人;
  5.“行李”系指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运输的任何物品或车辆,但不包括:
  (a)根据租船合同、提单或主要与货物运输有关的其他合同所运输的物品和车辆,和
  (b)活动物;
  6.“自带行李”系指旅客在其客舱内的行李,或其他由其携带、保管或控制的行李。除适用本条第8款和第8条者外,自带行李包括旅客在其车内或车上的行李;
  7.“行李灭失和损坏”包括因在运输或应当运输该行李的船舶到达后的合理时间内,未能将该行李交还旅客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但不包括劳资纠纷引起的延误;
  8.“运输”包括下列期间:
  (a)对旅客及其自带行李而言,运输包括旅客及/或其自带行李在船舶上的期间,或登、离船舶期间,和旅客及其自带行李从岸上水运至船舶上或从船舶上水运上岸的期间,但以该种运输费用已包括在客票票价之内或用于此种辅助运输的船舶已由承运人交旅客支配为条件。但对旅客而言,“运输”不包括旅客在海运港站或码头上或在其他港口设施之中或之上的期间;
  (b)对自带行李而言,如该行李已由承运人或其雇用人或代理人接收但尚未还给旅客,则运输也包括旅客在海运港站或码头上或其他港口设施之中或之上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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