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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仲裁协会仲裁规则

  第25条 当事人同意的争议和解
  1.如果当事人在档案转给仲裁员之前达成和解,他们应以书面方式,将和解通知仲裁院,并请求终止仲裁程序。
  2.如果当事人在档案已转给仲裁员之后达成和解,他们应以书面方式,将和解通知仲裁员,并说明仲裁员已免去了作出裁决的义务;仲裁员应将此作好记录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仲裁院。
  3.当事人可以用书面方式,要求仲裁员依据他们已提出的一致请求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员同意当事人的请求,他应依据当事人的请求起草他的裁决,并应按照第27条将裁决提交给仲裁院。
  第26条 裁决;部分裁决
  1.裁决,无论是部分裁决还是终局裁决,均应由仲裁员按照适用法的规则作出;在仲裁受到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管辖的情况下,仲裁员应亲自会面,并应据多数投票决定裁决。
  有意见分歧的仲裁员应有义务签署裁决。他只能要求指出,裁决决定是由多数投票决定的。
  2.仲裁员的裁决不能被上诉,当事人在接受本规则的情况下,只要能够有效地做出表示,就放弃了他们任何寻求追诉和救济方式的权利。
  3.仲裁员在起草裁决文本时应遵守法律规则,以便使裁决是有效的。即使是在非正式仲裁的情况下,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也必须简明扼要地说明,但当事人已约定不必说明理由者除外。
  4.裁决的完成应包括写入按照第27条所确定的仲裁费用,并指明各方当事人承担的比例,该裁决应按当事人的人数再加一的份数制作副本。
  第27条 将裁决草稿转给仲裁院;费用的计算
  1.在按照第24条所确定的时限届满之前至少20天,仲裁员应向仲裁院提交确定当事人之间仲裁费用比例的意见,联同关于费用计算的依据情况,并应将他的最终裁决草稿递交给仲裁院,以便请仲裁院确定仲裁费用。
  2.仲裁院在考虑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以及任何有用的信息后,应确定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任何秘书的费用和开支,或仲裁员所聘专家的费用和开支,还有行政管理费,如果有必要的话,还有当事人为辩护而招致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仲裁院的决定对当事人和仲裁员均具有约束力,因为他们正接受本规则,并且该决定应被包括在仲裁裁决之中。
  3.秘书处应保证,事先向当事人收取的预付金数额足够弥补仲裁费用。如果预付金数额不够支付费用,秘书处应当要求当事人缴付补充款额。
  只要当事人或当事人之一未能缴付意大利仲裁协会所要求的全部应付数额,则仲裁院可以中止将裁决草稿归还给仲裁员。
  第28条 仲裁费用;在程序预期终止时的仲裁费用的计算
  1.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费用和按照本规则所附仲裁费用表所确定的行政管理费,以及仲裁员开支、秘书和仲裁员所聘专家的费用和开支,还有当事人为辩护而招致的合理的法律费用。
  2.如果程序因为任何原因在裁决作出之前被终止,仲裁费用和当事人之间承担的比例应由仲裁院确定,此时应考虑仲裁员可能提出的任何建议。
  上述决定对当事人和仲裁员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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