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联邦经济会仲裁中心仲裁和调解规则
(1983年6月17日)
总 则
管辖
第1条
在维也纳的联邦经济会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就标的而言应具有管辖权以解决具有经济性质的争议,如果至少当事人一方在奥地利共和国领土之外有其营业地。
第2条
仲裁中心应具有管辖权,如果当事人已提供他们曾往来达成的书面的或通过电报或电传达成的向仲裁中心提请仲裁的文件,或如果他们以书面形式联合声明,他们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中心。
第3条
仲裁应在仲裁中心所在地的维也纳举行。尽管如此,经当事人的共同请求,主席团可以确定仲裁在其他地点举行,既可以在奥地利领土之内也可以在奥地利领土之外。
组织
第4条
仲裁中心应由主席团、秘书处、独任仲裁员或仲裁庭组成。
第5条
1.主席团由一名主席、三名委员和仲裁中心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的成员由联邦经济会董事会委任,任期五年,他们可以连任。
2.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缺席时由秘书长主持。主席团在有三名成员出席时可以有效地作出决定。决定由大多数人作出,主席有决定投票权。
第6条
仲裁中心的行政工作由秘书处在秘书长的指导下承担。
仲裁员
第7条
1.可以指定在法律和经济事务中具有特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仲裁员。奥地利国籍并不是必须的资格担任仲裁员的人士的姓名可以列在由秘书长保存的仲裁员名单上。主席团决定任何人数的增加或减少。
2.仲裁员职务的履行并不限于仲裁员名单上所列。就本规则授权当事人指定仲裁员的范围内,当事人、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和主席团可以选任或指定任何满足上款(1)所述条件的人士。
3.主席团的成员只能担任仲裁庭主席的职务,或如果当事人建议,担任独任仲裁员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