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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士小法庭程序规则

《苏黎士小法庭程序规则》
 (1984年10月5日)


                绪  言

  现在国际商业贸易中的争议,无论在事实方面还是在法律方面都越来越复杂,这已成为经理们头痛的事情。他们害怕传统的诉讼和仲裁会发展成没完没了的程序,使他们无法控制。时间很长的程序不仅在处理案件、指挥内部、外部律师方面要费去很多管理时间,同时在财政方面也是一个相当的负担。
  “小法庭”的观念产生于美国。它是由两个重要的机构(纽约的公共资源中心和华盛顿特区的纠纷解决公司)发起的。它们对近来涉及重要的商事纠纷的“小法庭”程序作出统计,并得出了积级的结果。
  在这一背景下,人们试图探索一种新的途径来更迅速、更经济、更商业化的解决商事争议,即所谓“小法庭”。
  苏黎士商会,是一个在国际、国内仲裁方面有75年以上经验的机构,它发展了一种具有创意的形式来代替传统仲裁,在1984年10月,公布了它的“小法庭”规则。这个规则提供一个结构严密,并压缩了的框架来让当事人进行申辩,同时也为当事人自愿和解或由小法庭审判庭推荐一个解决办法铺平了道路。程序是保密的,公正的,目的是集中考虑最根本的东西,并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对话。而最突出的特点是小法庭审判庭的组成,它由一名深孚众望的中立人士作为裁判人,并和两名助手组成。这两名助手由双方当事人从自己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各选一名。他们应该能够对案件的实质问题作出独立的判断,从而使争议案件重新变成一种商业对话,具有灵活性、创造性。
  苏黎士小法庭规则由前言(下文未收录)和程序规则(1984年10月5日由苏黎士商会通过,见下文)组成。规则的英文、法文、德文文本可以向苏黎士商会索取((地址:Bleicherweg 5,P.0.Box 4031, 8022 Zurich/Switzerland,电话:01-221.07.42))

  第1条
  1.苏黎士商会制定此规则(“小法庭”程序规则)以便在法院以外,解决争议。
  2.任何商业组织、公共机构均可使用本规则。
  第2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程序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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