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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商法典(节选)

  3.因仲裁员被法院指定了两次时,对其提出的异议合理正当。当仲裁员由当事人合意指定的,则对该仲裁员不能提出异议。
  4.因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被指定去任一司法职务,任期超过3个月,而且该指定将与其仲裁职责发生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冲突。在法院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下,法官应指定其替换仲裁员;及
  5.因第1419条规定的约定期限已届满,但当事人明确同意延期者不在此限。
  如果当事人就争议是非达成和解,则仲裁员应终止程序;如果仲裁员发现和解条款不违反公共政策,则仲裁员应当批准和解,并按终局裁决形式记录下来。
  第1429条 无论何时,一旦有必要替换仲裁员,程序中确定的期限即应暂缓,允许有必要的时间指定新的仲裁员。
  第1430条 仲裁裁决应由每一个仲裁员签字;有两个以上仲裁员时,如果少数仲裁员拒绝签字,其他仲裁员应在裁决中记录该不同意见,但裁决具有与所有仲裁员签字同等的效力。
  第1431条 如果两名仲裁员被授权指定一名第三仲裁员,但就指定谁不能达成协议,则两仲裁员将请求法院来指定。
  第1432条 仲裁员将按照法律规则作出决定,但仲裁条款或申请仲裁中委托他们担任友好调解员,或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作出决定者不在此限。
  第1433条 仲裁员只因同样适用于法官的原因受到异议;有关仲裁员的异议和托辞应由一般管辖权的法院依法作出决定,不能继续追诉。
  第1434条 在仲裁程序过程中,仲裁员可以解决任何必须在主要标的前决定的附带问题。仲裁员也有权听取当事人的抗辩,但不得受理反诉,后者提出抵销请求的数额或当事人另有明确协议者除外。
  第1435条 在作出裁决时,仲裁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法律费用,损害赔偿费。但是,为了采取强制措施,他们必须诉诸法院协助。
  第1436条 一旦仲裁裁决已经通知了当事人,案卷就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执行,但当事人请求对裁决作解释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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