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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国际私法和程序法(节选)

土耳其国际私法和程序法(节选)


              第一部分 国际私法

第一节 冲突法规范



  行为能力

  第8条
  享受及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能力受当事人的本国法管辖。
  如果一外国人不能以其本国法而以土耳其法行使该权力,则该外国人应受其在土耳其境内所作的司法行为的约束。家庭权力、继承权以及涉及境外不动产的权力,不受本条款管辖。
  依据本国法成立的法定年龄不因国籍的变化而丧失。
  法人或社体享受或行使民事权力的行为能力受章程规定的管理中心地的法律管辖。然而,如果它们有效的管理中心在土耳其,将适用土耳其法律。
  合同义务

  第24条
  合同义务受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管辖。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将适用合同履行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有若干个履行地,将适用合同履行最具特征地的法律。如果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将适用与合同最具密切关系地的法律。

              第二部分 国际程序

第一节 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



  国际管辖

  第27条
  地域管辖的国内规范决定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
  法院地法的选择条款

  第31条
  如果无法以公共政策或专有管辖确定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根据争议所含的涉外因素和所引起的合同关系,交由一外国法院管辖。然而,如果该外国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该争议应由有管辖权的土耳其法院管辖。
  

第二节 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和承认


  裁定的条件

  第38条
  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裁定,如果:
  (1)依据对等原则,土耳其共和国与作出判决的国家为此目的订有协定,或如果该国家具有允许执行土耳其法院作出的判决的法律规定或作法;
  (2)判决所涉及的事项不属土耳其法院专有管辖;
  (3)判决没有明显违背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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