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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事仲裁院商事仲裁规则

  第五四条 裁决书的修正
  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修正裁决书中的计算、笔误、印刷错误或其它相同性质的任何明显错误。如果有关仲裁庭不能修正,秘书处可以修正这类错误。
  第五五条 裁决书发送当事人
  (1)秘书处应将裁决书正本一式一份送达各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本人,或挂号投邮至其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地址,或以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予以送达。
  (2)(1)段所述之送达可以在应支付仲裁费用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按第九章的规定将此费用全部付清后实施,除非情势所限需另作安排。
  第五六条 不履行决定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条件下拒绝服从仲裁庭的决定和裁决,仲裁院可委托政府主管当局对有关当事人采取行政手段。

第八章 速办程序

  第五七条 适用范围
  如果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另行达成一项独立协议,同意按本章所规定的程序审理;或者,如果在一个国内仲裁案中争议金额少于1千万韩圆,即应适用速办程序。对于争议金额少于1千万韩圆的国内仲裁案,基准日以后提出的增加索赔金额的要求不予考虑。
  第五八条 指定仲裁员
  秘书处应直接从仲裁员名册中指令一名仲裁员,而不必遵循本规则第二二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协定。
  第五九条 庭审程序
  (1)仲裁庭确定开庭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秘书处应在开庭前三天将上述决定当面通知、电话通知、信函通知或以其它任何适当的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
  (2)原则上只开庭一次。但如有必要,仲裁庭可再次开庭。
  (3)为加快程序,仲裁庭可以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指示秘书处略去开庭内容的记录。
  第六0条 裁决
  (1)仲裁庭应在审理终结后10天内作出裁决。
  (2)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仲裁庭可在(1)段所述裁决中略去裁决理由。
  第六一条 适用
  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规则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 仲裁费用

  第六二条 仲裁费用
  (1)仲裁费用包括本规则第六三至六五条所规定的仲裁费、支出和酬金。
  (2)(1)段所述仲裁费用应由双方当事人根据裁决书中所裁定的比例支付。但如果裁决书中没有规定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仲裁费用或承担其中一部分,则双方应均等承担此费用。
  (3)即使按第四四条的规定取消了一切开庭审理,本条至六六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仲裁费用。
  第六三条 仲裁费
  (1)仲裁费应由申诉人预先支付,并分为管理费和延迟开庭费两部分。如果由于仲裁庭的原因改变了开庭日期,则后者不计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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