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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事仲裁院商事仲裁规则

  (8)秘书处应将一方当事人的补充材料和证据一式一份转交另一方。对这份补充材料和证据,另一方有权答复或解释其意见。自转交的文件投邮之日起15天(国内仲裁)或30天(国际仲裁)内,任何一方不作答复或解释意见者,均应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9)按上述几段所有材料转交仲裁庭后,即应视为审理议程结束。

第六章 特殊条件

  第四五条 放弃异议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知悉或理应知悉本规则的条款或要求未被遵守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其仲裁者,均应视为放弃异议权,除非他毫不迟延地书面表示异议。
  第四六条 期限的延长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修改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仲裁庭也可以以合理理由延长本规则规定的任何期限,但作出裁决的期限除外。仲裁庭应通知秘书处将此类延期及其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四七条 通知的送达
  在协议中规定依本规则仲裁的各方当事人均应被视为同意以下送达方式:即仲裁程序所需的任何文件或通知都可以送交本人或挂号邮寄或以其它有记录可查的手段在其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通讯地址、惯常居所、营业地或办公地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除非双方的协议另有规定。但是,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时所作的决定或亲自传达给当事人的决定可以不必另外送达。

第七章 裁决

  第四八条 裁决的时间
  裁决在审理终结之日起30天内迅速作出,除非当事人协议或有关法律另有规定。
  第四九条 裁决的形式
  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书中应包含下列事项及仲裁员签名和印章:
  a)双方当事人个人或公司的全名和地址;
  b)仲裁代理人的全名和地址(如委托了代理人);
  c)裁决的主要内容;
  d)裁决的扼要理由;
  e)裁决日期。
  第五0条 正式语文
  裁决应以韩文写成。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仲裁员中有一人非为韩国籍,裁决可使用韩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应真实一致。但当两种文本在解释中出现不符时,应以韩文本为准。
  第五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和适用
  (1)负责某案件的仲裁庭应根据特定案件所涉及的条款解释和适用本规则。
  (2)在(1)段情形下,如果仲裁员意见分歧,则应服从仲裁庭多数成员的意见。
  第五二条 裁决的范围
  (1)仲裁庭不仅可以对合同的实际履行作出决议,而且可以在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公正和公平合理的赔偿和补救措施。
  (2)仲裁庭应按第九章的规定确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付的仲裁费用。
  第五三条 根据和解协议所作的裁决
  如果双方在仲裁过程中通过和解解决了争议,仲裁庭可以在他们的要求下,在裁决书中记载和解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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