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仲裁规则
一、总则
缩略语
1.本规则中,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中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或者规定将某争议提交仲裁的独立仲裁协议;
“申诉人”是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对方当事人提出书面仲裁通知,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总干事”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
“国际局”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
“被诉人”指申诉人对其提起申诉的一方当事人;
“仲裁庭”包括独任仲裁员和指定了几名仲裁员时的全体仲裁员;
“WIPO”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单数词兼指复数词,反之亦然,文中有明确的相反规定者除外。
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
2.在仲裁协议规定某类或某项争议应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规则提交仲裁时,该规则即被视为该仲裁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于仲裁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任何该类争议和该项争议均应根据该规则交由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或在此之后对该仲裁规则进行修改。
3.除非本规则的某项规定与当事人不得背离的准据法相抵触时以准据法的规定为准,应依据本规则进行仲裁。
规则的解释
4.本规则中有关仲裁庭职权和职责、仲裁程序和当事人义务的规定由仲裁庭负责解释。其他规定均由国际局负责解释和适用。
期间的计算
5.在计算本规则中有关期间时,应从有关通知、通知书、通讯或建议视为收到之次日起计算。当期间最后一天为收件人住所或营业地节假日或非营业日时,期间顺延至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期间之中的节假日和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
二、开始仲裁程序
仲裁通知
6.申诉人应向国际局提交一份书面仲裁通知,国际局应当转交一份给被诉人。
7.被诉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视为仲裁程序开始之时。
8.仲裁通知中应包括或附具下述内容:
(1)根据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要求;
(2)各方当事人名称、地址以及申诉人代表的名称和地址;
(3)仲裁协议文本;
(4)仲裁请求,至少包括对争执的说明、所涉及的权利、财产、技术、侵权的性质以及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5)请求的救济方式和索赔数额--如果有的话;
(6)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