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瑞士国际私法法案(节选)

  1.仲裁庭应决定它自己的管辖权。
  2.对仲裁庭管辖权的任何异议必须在任何实体答辩前提出。
  3.一般地,仲裁庭应以一个初步决定决定其管辖权。
  八、对实体的决定
  1.适用法律
  第187条
  1.仲裁庭应按照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或者无此选择的,按照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决定。
  2.当事人可以授权仲裁庭“公允及善良”地作出决定。
  2.部分裁决
  第188条
  除非当事人已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作出部分裁决。
  3.仲裁裁决
  第189条
  1.仲裁裁决应按照当事人协议的程序规则和形式作成。
  2.如无此协议,裁决应由多数意见决定,或者在没有多数意见时,由首席仲裁员单独决定。裁决应是书面的,附具理由,写明日期并签署。首席仲裁员的签字即为充分。
  九、终局性,撤销
  1.原则
  第190条
  1.裁决自送达之时起即为终局。
  2.撤销仲裁的程序仅可在下列情况下开始:
  (1)独任仲裁员系经不正确地指定的或者仲裁庭系经不正确地组成的;
  (2)仲裁庭已错误地宣布其对案件有或没有管辖的;
  (3)裁决已超出了提交仲裁庭的申诉范围,或者对申诉之一未作决定的;
  (4)平等对待当事人且在辩论程序里审理当事人权利的原则未被遵守的;
  (5)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的。
  3.关于初步决定,撤销程序仅可依据上款2(1)和2(2)的理由开始;期限自决定送达时起算。
  2.主管法院
  第191条
  1.撤销程序仅可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程序依照关于公法上诉的联邦司法组织法进行。
  2.但是,当事人可以协议仲裁庭所在地的法院决定代替联邦最高法院,其决定是终局的。为此目的各州应指定一个单独的州法院。
  十、排除协议
  第192条
  1.各方当事人在瑞士均无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设施的,他们可以通过仲裁协议中的明示声明或其后的书面协议,排除所有的撤销程序,或者将该程序限制于第190条第2款所列理由中的一个或几个。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