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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事诉讼法典(节选)

  有管辖权的院长是仲裁协议指定的法院院长,或者没有此协议的,是仲裁协议规定仲裁程序在其辖区内进行的法院院长。如果协议没有规定,有管辖权的院长是被诉人或被诉人之一的居所所在地法院院长。如果被诉人不在法国境内居住,则为申诉人居所地法院院长。
  第1458条
  根据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庭的争议若提交到国家的法院,该法院应拒绝管辖。
  如果仲裁庭仍未受理此事,法院也应拒绝管辖,除非仲裁协议是明显无效的。
  在两种情况下法院都不可自行决定它没有管辖权。
  第1459条
  与本章规定的规则相反的任何规定或协议应视为无效。

第二篇 仲裁程序

  第1460条
  仲裁员应决定仲裁的程序,不受法院规则的约束,但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第4条至第10条,第11条第1款和第13条至第21条规定的诉讼指导原则通常适用于仲裁程序。
  如果一方当事人占有证据,仲裁员可命令他出示。
  第1461条
  程序制度和程序记录由所有仲裁员签字方始生效,除非交付协议授权他们委派给一个仲裁员代行。
  第三人应不宣誓聆讯。
  第1462条
  仲裁员连续任职直至职责完成。
  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仲裁员不可解职。
  第1463条
  仲裁员不可拒绝作为或被要求回避,除非在他指定之后显露或已产生了回避的理由。
  适用本条产生的困难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院长。
  第1464条
  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特别协议,仲裁程序结束于:
  1.仲裁员之一解职、死亡或有妨碍,或者他丧失了完全行使其民事权利的能力;
  2.仲裁员之一拒绝作为或被要求回避;
  3.仲裁期限届满。
  第1465条
  仲裁程序的中断适用第369条至376条的规定。
  第14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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