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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汇及外贸管理法(修改和补充部分)

  8.未经第十七条规定的许可,按同条规定的命令所规定特殊方法而进行支付和领取支付者。
  9.未经基于第十八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命令的许可,而对支付手段、证券和贵金属进行进出口者。
  10.未经基于第十九条规定的命令的许可,而对所持非居住者的债权,全部或部分放弃或免除者。
  11.未经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许可而进行资本交易者。
  12.未经基于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命令许可而进行资本交易者。
  13.对适用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未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申报或作虚伪申报而进行资本交易者。
  14.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三)款的规定,而在以上各款所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资本交易者(符合第19项者除外)。
  15.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包括准用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情形)的规定而进行资本交易者。
  16.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七)款(包括准用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情形)规定的变更和中止的命令而进行资本交易者。
  17.未经基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命令的许可而进行资本交易者。
  18.对适用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交易,不按同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申报或进行虚伪申报而进行资本交易者。
  19.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或同条第(四)款准用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而在以上各款规定的期间内进行资本交易者。
  20.未经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许可而进行基于同条规定的命令所确定的交易者。
  21.未按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申报或进行虚伪申报,而进行对内直接投资者(包括按同条第(五)款规定视为外国投资者)。
  22.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而在同款规定期间(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被延长时,为该被延长的期间)内进行对内直接投资者(包括按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视为外国投资者)。
  23.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而进行对内直接投资者(包括按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视为外国投资者)。
  24.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的变更或中止的命令而进行对内直接投资者(包括按第二十六第(五)款规定视为外国投资者)。
  25.未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申报或进行虚伪申报而签订引进技术合同者。
  26.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而在同款规定的期间(按第三十条第(一)款或在第(三)款的规定被延长时,为该被延长的期间)内签订引进技术合同者。
  27.违反第三十条第(四)款中准用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而签订引进技术合同者。
  28.违反第三十条第(四)款准用的第二十七条第(七)款所规定的变更或中止的命令而签订引进技术合同者。
  29.未经基于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命令的承认而出口货物者。
  30.违反基于第五十一条的命令的规定而将货物装船者。
  31.未经基于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命令的承认而进口货物者。
  32.违反第五十三条规定而将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者。
  第七十一条
  未取得第十条第(三)款(包括准用第十四条第(二)款时)规定的许可,设立经营外汇业务或兑换业务的营业所者或变更经营上述业务的营业所名称或位置或变更以上业务的内容者,处以1年以下惩役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或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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