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
序言与目标
有关定义与适用范围
1.(a)<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本守则所使用的“跨国公司”一词,系指一种企业,它可以是公营企业、也可以是私营的或公私合营的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的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b)守则中的“实体”一词,除非本守则另有规定,则兼指母公司及母公司以外的其他实体。母公司是其他实体所受到的影响的主要根源。
(c)守则中的“跨国公司”一词指企业整体及构成这类企业的各个实体。
(d)“母国”一词系指母公司所在的国家。“东道国”一词系指母公司以外的其它实体所在的国家。
(e)“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一词系指跨国公司的实体开展营业活动的母国或东道国。
2.<本守则可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以此为目的,对所有国家开放,以便各国采用。>
<本守则可适用于跨国公司(定义见1条a款)的母国及东道国。><本守则对所有跨国公司营业地所在国开放以便各国采用>并以此为目的,对所有国家(不论其政治经济制度及发展水平如何)开放以便各国采用。
<本守则适用于所有国家而不问其政治经济制度及发展水平如何。>
3.<本守则适用于1条(a)款所指的一切企业。>
<本条宜载入1条(a)款。>
4.本守则对跨国公司所作的规定反映了所有企业所应遵循的良好作法。这些规定无意造成跨国公司与本国企业行为的差异。凡与两者有关的规定,跨国公司和国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都应遵照执行。
<删去。>
5.<本守则涉及国家、政府、包括区域性国家集团的内容中,凡可能影响国家、政府、区域性国家集团管辖权的有关规定,应尊重她们的管辖权能。>
<删去。>
跨国公司的活动
A.一般性与政治性的规定
尊重国家主权、遵守国家法律、条例及有关行政管理制度。
6.跨国公司应/须尊重其营业地所在国的国家主权、以及每个国家<根据国际法><根据有关国家建成的双边协定或多边协定>对本国领土之内的自然资源<财富及经济活动>行使<充分永久主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