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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6)在通常情况下,卖方有责任预付海洋运费。在有些情况下,运费是货到以后支付,运费总额从卖方提供的发票中扣除。对此应该事先取得协议,以免由于外汇波动影响实际运输费用而产生误解,或由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利息费用的增加所产生的误解。因此,海洋运费总是应由卖方预付,除非事先与买方订有货物运到后支付运费的特别协议。
  (7)买方应该认识到,他无权坚持在接受单据以前检验货物。如果卖方在通过正常途径寄送单据方面已作了适当努力,即使买方延迟收到单据,也不应为此而拒绝受领货物。
  (8)卖方与买方不要把与本定义所规定的C.I.F.合同义务不符的任何不肯定的条款包括在C.I.F.合同之内。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法院的许多判例中,都曾因在C.I.F.合同包含了不肯定的条款,因而宣布该合同无效。
  (9)除非卖方与买方之间事先另有约定,在C.I.F.合同中的利息费用应包括在成本之内,而不应当作为单独项目计算,否则,可采用C.I.F.&I.(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利息)术语。
  (10)关于C.I.F.交易中的保险问题,卖方与买方应该肯定地就下列各点取得协议:
  1)对于保险险别,双方应共同明确是投保水渍险或平安险以及其他属于特定行业应保的其他险别,或是买方需要获得单独保障的险别。卖方与买方应考虑并取得协议的特殊险别有:偷盗、扒窃、渗漏、破碎、受潮、被其他货物污染,以及对一些特定行业专门投保的险别。重要的是,对应急费用或到付运费和关税应投保单独海损和在货物抵达与报关之后、交货之前的全损。
  2)卖方有责任关心并谨慎地选择一家资信较佳的保险公司。虽然如此,解决保险索赔的风险,仍属买方。
  3)在此术语下,战争险是由买方负担风险及费用,由卖方代为投保。重要的是,卖方必须对此与买方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特别是关于费用问题。货物海洋运输险与战争险最好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在确定造成损失的原因时,就不致发生困难。
  4)卖方应该核实,在投保海洋运输险或战争险中,应包括对罢工、暴动与民变所引起的一般保护。
  5)鉴于不同行业的商品,其在共同海损分摊中的估价的基础不同,卖方与买方对货物投保价值,应取得一致意见。最好请有经验的保险经纪人咨询,以便保足货物价值,以避免纠纷。
  6.目的港码头交货
  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到指定进口港的码头所需的全部附加费用,并交纳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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