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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2)支付出口税,或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办理货物的海洋运输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4)投保在货物装船时卖方市场所能得到的战争险,其费用由买方负担;但经卖方同意,由买方投保战争险的,不在此例。<见本节注解之(10)c>
  (5)取得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清洁提单及保险单或可转让的保险凭证,并立即送交给买方或其代理。
  (6)在向买方提供“备运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送交海运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7)在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装到船上为止。
  (8)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提供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由原产国及/或装运国所签发的、为买方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此项货物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各项证件。
  买方责任:
  (1)接受提交的各项单证。
  (2)在船到达时受领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的随后一切运转,并支付其费用,其中包括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从船上提货,支付起岸的一切费用,包括一切税捐和在指定目的地点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支付由卖方投保的战争险所需费用。
  (4)承担根据上述第(6)或(7)项所规定的卖方责任终止的时间和地点以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5)支付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其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证件的费用。
  有关“成本加运费”及“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的注解
  在C.&F.与C.I.F.合同下,买方与卖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就下列各点取得完全协议:
  (1)应在事先洽定由何方支付各项杂费,如过磅费和检验费等。
  (2)为了使买方有能力在船舶抵达时,在进口港所允许的卸货时间内提取货物,双方应事先洽定每一条船所应装载的货物数量。
  (3)虽然C.&F.和C.I.F.术语通常被理解为由买方负担有关领事发票费与产地证明书的费用,并另行分别计付。但在许多交易中,这些费用是包括在卖方售价之内的。因此,卖方与买方应事先商定这些费用是否为售价的一部分,或者分别计算。
  (4)万一船只在货物实际目的地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应把这个最终目的地明确通知有关方。
  (5)当海洋运输舱位难于获得,或无法按照稳定的费率签订远期运输合同,则作为对通常的C.&F.和C.I.F.术语的一个例外,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装运货物应以卖方取得海洋运输舱位为准,同时还可订明在订立合同与实际装运这段时间内海洋运输费用的变动,应由买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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