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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C.&F.(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费用在内。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2)支付出口税或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取得运往指定目的地的清洁提单,并迅速送交买方或其代理。
  (4)在向买方提供“备运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送交海运承运人保管时为止。
  (5)在向买方提供“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对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须负责到货物已装到船上为止。
  (6)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提供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由原产国及/或装运国所签发的、为买方在目的地国家进口此项货物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各项证件。
  买方责任:
  (1)接受提交的各项单证。
  (2)在船到达时受领货物并负责办理货物的随后一切运转,并支付其费用,其中包括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从船上提货,支付起岸的一切费用,包括一切税捐和在指定目的地点所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4)承担根据上述第(4)或第(5)项所规定的卖方责任终止的时间和地点以后货物的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5)支付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其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要的任何其他证件的费用。
  有关“成本加运费”的注解
  (1)为保障卖方的利益,卖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由买方投保的海洋运输险中包括标准的仓至仓条款。
  (2)在以下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术语的注解中,有很多场合可以应用于C.&F.(成本加运费)术语。C&F.的卖方和买方应加以理解。
  5.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I.F.(COST,INSURANCE,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
  按此术语,卖方报价包括货物的成本、海洋运输保险费和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运输费用在内。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负责安排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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