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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的价格,包括将货物运至指定出口地点的运输费用,并承担直至上述地点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将货物装在载运工具上,或交给内陆承运人装运。
  (2)提供清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并支付由装运地点至指定出口地点的一切运输费用。
  (3)承担货物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装于内陆载运工具上的货物抵达指定出口地点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承担货物在出口地点内陆载运工具上时起的全部运转责任。
  (2)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3)承担从装于内陆载运工具上的货物抵达指定出口地点时起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4)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各种证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E)“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由买方提供或为买方提供的海洋轮船上的全部费用。
  在此报价下:
  卖方责任:
  (1)支付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实际装载于买方提供的或为买方提供的轮船上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2)提供清洁的轮船收据或已装船提单。
  (3)承担货物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直至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已将货物装载于轮船上为止。
  (4)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
  买方责任:
  (1)将船名、开航日期、装船泊位及交货时间明确地通知卖方。
  (2)当卖方已将货物交由买方控制,但由于买方指定轮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或不能装货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及全部风险,由买方承担。
  (3)办理有关货物随后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运转事宜:
  1)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
  2)提供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并支付其费用。
  (4)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5)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灭失及/或损坏责任。
  (6)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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