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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
(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


  序言
  1919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出版曾在澄清与简化对外贸易实务方面起过不少作用,并得到世界各国买卖双方的广泛承认和使用。但自该定义出版以后,贸易习惯已有很多变化,因而在1940年举行的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强烈要求对它作进一步的修订与澄清,认为这对帮助对外贸易商处理业务是必要的。
  兹推荐《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供进口和出口商人共同使用。此项修正本并无法律效力,除非有专门的立法规定或为法院判决所认可。因此,为使其对各有关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建议买方与卖文接受此定义作为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鉴于1919年以来贸易习惯和手续的演变,这次修正在定义中包括了卖方和买方的一些新的责任,并且在许多方面,对原有责任的解释也比1919年定义的解释清楚一些,这些修改对卖方和买方都是有益的。广泛接受这次修订的定义,将导致对外贸易手续的标准化,并避免许多误解。
  卖方和买方采用此修正的定义,将使各有关当事人对其责任和权利更加明确。
  注意要点 
  1.由于世界各地有很多机构都分别提出了对外贸易定义,而很多国家的法院对这些定义各有不同的解释,所以由卖方和买方一致同意他们的所订的合同以《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正本》为准,并接受《定义》所列各点,这是很有必要的。
  2.除下列对外贸易的术语外,还有一些有时使用的术语,如港口交货(Free Harbor),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佣金(C.I.F.& C.),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利息(C.I.F.C.& I.),成本加保险费、运费、佣金、利息(C.I.F.C.&1.),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并卸到岸上(C.I.F.Lan-ded),以及其他。除非事先已经准确地理解它们的确切含义,这些术语都不宜使用,想借用本《定义》所列术语的解释去阐述其他术语是不明智的,因此,只要有可能,就应援用已经在这里下了定义的术语。
  3.在报价或合同中,使用容易被误解的缩写是不明智的。
  4.在报价中,应避免使用常见的“英担”(Hundred-weight)或“吨”(Ton)。因为一英担可以是短吨的100磅或长吨的112磅,一吨可以是2000磅的短吨或2204.6磅的公吨,也可以是2240磅的长吨。所以在报价和售货确认书中,对“英担”或“吨”要明确表示它所代表的实际重量。同样,关于数量、重量、体积、长度或面积等单位也应该经双方一致同意作出明确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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