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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险条款(A)

  战争除外责任条款
  6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负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造反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交战国或针对交战国的任何敌对行为;
  6.2 捕获、拘留、禁制、扣押(海盗行为除外)以及这种行动的后果或这方面的企图;
  6.3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责任条款
  7 本保险在任何情况下不保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与工潮、暴动或民变人员;
  7.2 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
  7.3 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
  期限
  运输条

  8 8.1 本保险责任自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起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直至运到下述地点时终止:
  8 1.1 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的之前或目的地的任何其他仓库或存储处所,由被保险人选择用作:
  8.1.2.1 在正常运输过程之外储存货物,或
  8.1.2.2 分配或分派货物,
  或者
  8.1.3 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以上各款以先发生者为准。
  8.2 如货物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于最后卸载港卸离海轮,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规定终止,但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8.3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任何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运以及船东或租船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仍需按照上述有关保险终止期限和下述第9条的规定办理)。
  运输契约终止条款
  9 如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运输契约在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港口或处所终止,或者运输在按上述第8条规定发货前终止,本保险亦应终止,除非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出续保要求,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该港口或处所出售和交货,或,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在被保险货物抵达该港口或处所后,满60天为止,以先发生者为准,或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60天期限内(或任何约定的延长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或任何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8条的规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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