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没有张贴第九条所规定的告示,或张贴的告示与该条的规定不符;
(三)不发出上条第一款所指发票或收据,发票或收据上列明之资料欠妥,或发出的发票或收据漏写所需之资料,以致不能真实反映有关的出售状况;
(四)在上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期间内,有权限实体要求时没有呈交发票或收据的副本或其微缩底片或计算机储存数据。
第十二条 有权限的实体
一、经济局负责监察本法律的履行,并就行政违法行为提起程序及科以相应的处罚。
二、经济局为执行其监察的职务,得要求其它公共或私人实体协助及参与。
第十三条 补充适用
本法律规范之事宜,在不与本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且经必要配合后,补充适用《妨害公共卫生及经济之违法行为之法律制度》和《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的规定。
第十四条 过渡规定
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发票或收据副本,以微缩底片或计算机储存数据作保留,在以该等方式保存文件的规范尚未制定前,并不免除副本本身的保留。
第十五条 生效
本法律于公布日之后满九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一月三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告示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2003号法律,出售、提供出售或为出售而展示的所有黄金货品,均须注有标记以示明黄金含量纯度,出售货品时卖方亦须就其售出的每件货品发出详细的发票或收据。
含量纯度标准
按重量计算的含量纯度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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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 │ 含量纯度不少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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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开 │ 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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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开 │ 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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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开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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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开 │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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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开 │ 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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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开 │ 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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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开 │ 9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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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足金"或"Chok Kam" │ 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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