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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传染病防治法

  (二)前线工作人员;
  (三)被纳入政府所组织的防治工作的私人医疗机构。
  二、执行上款规定所产生的支出,由为此目的而成立的基金的本身预算中的专有款项承担。
  第二十九条 费用的豁免
  感染或怀疑感染传染病的非本地居民应缴纳的卫生护理费用,可由卫生局局长基于公共利益及该人的经济状况,给予全部或部分豁免,且不影响其它法定豁免。

第五章 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防疫措施
  如按其它法律规定不科处更重刑罚,对下列者,处以下刑罚:
  (一)拒绝填写第十条第二款(一)项所指的特定申报书者,或为逃避本法律所定措施,申报虚假资料者,又或拒绝接受该款(三)项所指的医学检查者,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罚金;
  (二)不遵守第十四条第一款(一)项所定措施者,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罚金;
  (三)不遵守第十四条第一款(二)或(三)项所定措施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四)不遵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二)或(五)至(九)项所定措施者,处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第三十一条 散布流言引起恐慌
  在第二十五条所定特别措施的执行期间,任何人意图令居民受惊或不安,传播与传染病有关而其明知属虚假的讯息,致使居民的正常生活受影响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罚金。

第六章 最后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其它传染病的发生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附表未列明的传染病时,可按卫生法规或世界卫生组织的提议,适用本法律所定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施行细则
  执行本法律所需的规则,以及违反该规则及本法律规定的相应行政处罚,均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三十四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后生效。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四年三月二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附件
  (第一条第二款所指者)

  传染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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