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工会法(2000修正)
  分业工会联合会,各业以组织一个联合会为限。   第50条 各省总工会、院辖市总工会及各业工会全国联合会,经二十一个单位以上之发起,得申请登记,组织全国总工会。

  第51条 各级总工会及工会联合会,除前四条外,准用本法关于工会之规定。

第一一章 基层组织



  第52条 凡产业工会或职业工会酌设分会、支部、小组,会员五人至二十人划为一小组,三小组以上得成立支部,三支部以上得成立分会,分会、支部、小组冠以数字。

  第53条 分会设干事三人至九人,组织干事会,并得互选常务干事一人至三人,支部设干事一人,助理干事二人,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均由所属会员依法选举之,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分会得设候补干事,其名额不得超过该分会干事名额二分之一。

  第54条 分会及支部干事、小组组长,受工会之指导,处理一切事务。但分会于必要时,经工会之许可,得单独对外。

第一二章 罚则



  第55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各项之规定者,其煽动之职员或会员,触犯刑法者,依刑法之规定处断。

  第56条 工会及其职员或会员有第二十九条款行为之一时,除其行为触犯刑法者,仍依刑法处断外,并得依法处以罚锾。

  第57条 雇主或其代理人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时,除其行为触犯刑法者,仍刑法处断外,并得依法处以罚锾。

  第58条 工会之理事有左列情形之一时,得依法处以罚锾:
  一、关于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之事项,不为呈报或为虚伪之呈报者。
  二、违反第三十四条之命令者。
  三、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者。

第一三章 附则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