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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物理治疗师法(2002修正)

  二、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之姓名及其证书字号。
  三、其它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公告容许登载或宣播事项。
  非物理治疗师,不得为物理治疗广告。
  第29条 物理治疗所不得以不正当方法,招揽业务。
  第30条 物理治疗所应依法令规定或依卫生主管机关之通知,提出报告;并接受卫生主管机关对其人员、设备、卫生、安全、收费情形、作业等之检查及资料搜集。
  第31条 物理治疗师、物理治疗生或物理治疗所之人员,对于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不得无故泄漏。

第四章 罚则

  第32条 未取得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资格而执行物理治疗业务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其所使用器械没收之。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应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3条 物理治疗师违反第十二条第二项或物理治疗生违反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应依刑法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二项之罪者,并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其情节重大者,并得撤销其执业执照或其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证书。
  第34条 物理治疗师、物理治疗生将其证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撤销其物理治疗师或物理治疗生证书。
  第35条 物理治疗师、物理治疗生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缓;其情节重大者,并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或撤销其执业执照:
  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者。
  二、于业务上如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者。
  第36条 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十五条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违反第七条、第十条第一项或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一者,除依前项规定处罚外,并限期令其改善;经三次处罚及限期令其改善仍未遵行者,处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停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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