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医事人力及设施分布
第63条 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为促进医疗资源均衡发展,统筹规划现有公私立医疗机构及人力合理分布,应划分医疗区域,建立分级医疗制度,订定医疗网实施计画。
各级政府应依前项医疗网实施计画,对医疗资源缺乏区域,奖励民间设立医疗机构;必要时,得设立公立医疗机构。
第64条 医疗区域之划分,应考虑区域内医疗资源及人口分布,得超越行政区域之界限。
第65条 直辖市及县(市)卫生主管机关,应依医疗网实施计画,就辖区内医疗机构之设立或扩充,予以审查。但一定规模以上大型医院之设立或扩充,应层报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核准。
对于医疗设施过剩区域,卫生主管机关得限制医院之设立或扩充。
第66条 中央及直辖市卫生主管机关依医疗网实施计画,在医疗资源缺乏地区,得采取左列措施,奖励民间设立医疗机构:
一、补助医疗设备费用。
二、为兴建医院费用,洽供贷款或补助利息。
第67条 中央及直辖市卫生主管机关,得设置或筹募医疗发展基金,供前条所定奖励之用。
第68条 为防止医疗滥用,避免医疗费用高涨,医疗机构购置及使用昂贵或具有危险性医疗仪器,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得予必要之审查及评估。
前项审查及评估办法,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第六章 教学医院
第69条 为提高医疗水准,医院得申请评鉴为教学医院。
第70条 教学医院之评鉴,由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会同中央教育主管机关定期办理。
主管机关办理前项教学医院评鉴,应将评鉴结果以书面通知申请评鉴医院,并将评鉴合格之教学医院名单及其资格有效期间等有关事项公告之。
第71条 教学医院应拟具训练计划,办理医师及其它医事人员训练及继续教育,并接受医学院、校学生临床见习、实习。
前项办理医师及其它医事人员训练及接受医学院、校学生临床见习、实习之人数,应依核定训练容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