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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大学法(2002修正)

  前项各级教师评审委员会之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之。
  第21条 大学设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评议有关教师解聘、停聘及其它决定不服之申诉;其组成方式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之。
  申诉评议委员会之裁决,不影响当事人提起司法争讼之权利。

第五章 学生资格、修业年限及学位

  第22条 凡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等学校或同等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大学公开招生并经录取者,得入学修读学士学位。
  凡取得学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大学硕士班公开招生并经录取者,得入学修读硕士学位。
  凡取得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经大学博士班公开招生并经录取者,得入学修读博士学位。但硕士班研究生修读期间成绩优异者,得申请径修读博士学位。
  前三项之公开招生办法由学校拟定,报请教育部核定后实施。
  第一项至第三项之同等学力标准及第三项之硕士班研究生径修读博士学位办法,由教育部分别定之。
  第23条 大学修业期限以四年为原则。但得视学系性质延长一年至二年,并得视学系实际需要另增加实习半年至二年。
  大学学生成绩优异,在规定修业期限届满前一学期或一学年修满该学系应修学分者,得准提前毕业;未在规定修业期限修满应修学分者,得延长其修业期限。
  前二项办法由各大学拟定,报请教育部核备后实施。
  第24条 大学各学系肄业学生,经核准后得选他系为辅系或双主修,并得选修他校课程。
  大学各学系必要时得另行招收大专学校毕业生入学,并得酌减其修业期限。
  前二项办法由各大学订定并报教育部。
  第25条 大学各学系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有实习年限者,并须实习完成,由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班、博士班研究生修业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由大学分别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26条 大学得办理推广教育,以修读科目或学分为原则;但修满系、所规定学分,考核成绩合格,并经入学考试合格者,得依前条规定,授予学位。
  前项推广教育实施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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