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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教师法(2000修正)
  地方教师会须有行政区内半数以上学校教师会加入,始得设立。全国教师会须有半数以上之地方教师会加入,始得成立。   第27条 各级教师组织之基本任务如下:
  一、维护教师专业尊严与专业自主权。
  二、与各级机关协议教师聘约及聘约准则。
  三、研究并协助解决各项教育问题。
  四、监督离职给付储金机构之管理、营运、给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参与教师聘任、申诉及其它与教师有关之法定组织。
  六、制定教师自律公约。

  第28条 学校不得以不参加教师组织或不担任教师组织职务为教师聘任条件。
  学校不得因教师担任教师组织职务或参与活动,拒绝聘用或解聘及为其它不利之待遇。

第九章 申诉及诉讼



  第29条 教师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之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其权益者,得向各级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之组成应包含该地区教师组织或分会代表及教育学者,且未兼行政教师不得少于总额的三分之二,但有关委员本校之申诉案件,于调查及诉讼期间,该委员应予回避;其组织及评议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30条 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之分级如下:
  一、专科以上学校分学校及中央两级。
  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分县(市)、省(市)及中央三级。

  第31条 教师申诉之程序分申诉及再申诉二级。
  教师不服申诉决定者,得提起再申诉。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服申诉决定者亦同。

  第32条 申诉案件经评议确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确实执行,而评议书应同时寄达当事人、主管机关及该地区教师组织。

  第33条 教师不愿申诉或不服申诉、再申诉决定者,得按其性质依法提起诉讼或依诉愿法或行政诉讼法或其它保障法律等有关规定,请求救济。

第一0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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