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教师法(2000修正)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之本薪以学经历及年资叙定薪级;专科以上学校教师之本薪以级别、学经历及年资叙定薪级。   加给分为职务加给、学术研究加给及地域加给三种。

  第20条 教师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进修与研究



  第21条 为提升教育品质,鼓励各级学校教师进修、研究,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得视实际需要,设立进修研究机构或单位;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2条 各级学校教师在职期间应主动积极进修、研究与其教学有关之知能;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3条 教师在职进修得享有带职带薪或留职停薪之保障;其进修、研究之经费得由学校或所属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编列预算支应,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章 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及保险



  第24条 教师之退休、抚恤、离职及资遣给付采储金方式,由学校与教师共同拨缴费用建立之退休抚恤基金支付之,并由政府负担最后支付保证责任。储金制建立前之年资,其退休金、抚恤金、资遣金之核发依原有规定办理。教师于服务一定年数离职时,应准予发给退休抚恤基金所提拨之储金。
  前项储金由教师及其学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储备之。
  公私立学校教师互转时,其退休、离职及资遣年资应合并计算。

  第25条 教师退休抚恤基金之拨缴、管理及运用应设置专门管理及营运机构办理。
  教师之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及保险,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教师组织



  第26条 教师组织分为三级:在学校为学校教师会;在直辖市及县(市)为地方教师会;在中央为全国教师会。
  学校班级数少于二十班时,得跨区(乡、镇)合并成立学校教师会。
  各级教师组织之设立,应依人民团体法规定向该管主管机关申请报备、立案。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