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私立学校法(2001修正)

  前项章则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后,得另酌收学费百分之二教职员工退休、抚恤、资遣经费,连同董事会及学校提拨学费百分之一,共同成立全国性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除办理退休、抚恤、资遣外,专户储存不得另作他用,未依规定办理或予流用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即监督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私立学校教师之退休、抚恤、离职及资遣给付依教师法规定采储金方式办理时,前项报准另收取学费百分之二之经费,应按学期提缴百分之一至原私校退抚基金,用以支付职工退休、抚恤、资遣给与及非属依教师法规定建立退抚基金支付之教师年资应付之退休、抚恤、资遣给与,如有不足之数,分别由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予以支应,余连同董事会及学校提拨百分之一经费,补助学校依教师法规定按月提缴之储金制退休抚恤基金,如有不足之数,由各该学校自筹经费支应。
  退休、抚恤给与高于公立学校标准者,高于标准部分所需经费,由董事会及学校自行负担。但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予奖励。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会同行政院有关部会辅导成立全国性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由私立学校董事会、教职员工及有关行政机关代表组成,向法院登记为财团法人,统筹办理基金之设立、收取、提拨、管理、运用等事宜,并受教育部之监督。
  私校退抚基金之设立及其管理运用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59条 私立学校办理不善、或违反本法或有关法令、或违反设立许可条件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得视其情节分别为左列处分:
  一、纠正。
  二、限期整顿改善。
  三、停止部分或全额之补助。
  四、停止部分或全部班级之招生。
  第60条 私立学校校产及基金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之监督。
  第61条 私立学校就不动产之处分或设定负担,应经董事会依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但书之决议,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
  前项不动产之处分或设定负担,应符合左列规定:
  一、不动产之处分,以不妨碍学校发展、校务进行为限。
  二、不动产以与教学无直接关系或经核定废置之校地、建筑物为限,始得设定负担。
  依其它法律之规定,于私立学校之不动产具有法定抵押权者,依其规定。
  第62条 私立学校之收入,应悉数用于预算项目之支出;如有余款,应拨充学校基金。
  第63条 私立学校向学生收取费用之项目、用途及数额,不得逾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规定之范围。
  前项范围应参酌教育成本及学校健全发展需要定之。
  除第一项范围外,因教学上特殊用途之收费,须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
  第64条 私立学校年度收支预算经董事会核定后,由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并执行之。
  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为前项收支预算有不当者,得予纠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