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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2001修正)

  六、金融机关收受之存款及寄托物,以金融机关之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为准。
  七、债权,以债务人经常居住之所在地或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为准。
  八、公债、公司债、股权或出资,以其发行机关或被投资事业之主事务所所在地为准。
  九、有关信托之权益,以其承受信托事业之事务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为准。
  前列各款以外之财产,其所在地之认定有疑义时,由财政部核定之。
  第10条 遗产及赠与财产价值之计算,以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赠与人赠与时之时价为准;被继承人如系受死亡之宣告者,以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内所确定死亡日之时价为准。
  本条修正前发生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之案件,于本条修正公布生效日尚未核课或尚未核课确定者,其估价适用前项规定办理。
  第一项所称时价,土地以公告土地现值或评定标准价格为准;房屋以评定标准价格为准。
  第10-1条 依第三条之二第二项规定应课征遗产税之权利,其价值之计算,依左列规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托利益之权利者,该信托利益为金钱时,以信托金额为准,信托利益为金钱以外之财产时,以受益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之时价为准。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托利益之权利者,该信托利益为金钱时,以信托金额按受益人死亡时起至受益时止之期间,依受益人死亡时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复利折算现值计算之;信托利益为金钱以外之财产时,以受益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之时价,按受益人死亡时起至受益时止之期间,依受益人死亡时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复利折算现值计算之。
  三、享有孳息部分信托利益之权利者,以信托金额或受益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之时价,减除依前款规定所计算之价值后之余额为准。但该孳息系给付公债、公司债、金融债券或其它约载之固定利息者,其价值之计算,以每年享有之利息,依受益人死亡时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年复利折算现值之总和计算之。
  四、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为按期定额给付者,其价值之计算,以每年享有信托利益之数额,依受益人死亡时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年复利折算现值之总和计算之;享有信托利益之权利为全部信托利益扣除按期定额给付后之余额者,其价值之计算,以受益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之时价减除依前段规定计算之价值后之余额计算之。
  五、享有前四款所规定信托利益之一部者,按受益比率计算之。
  第10-2条 依第五条之一规定应课征赠与税之权利,其价值之计算,依左列规定估定之:
  一、享有全部信托利益之权利者,该信托利益为金钱时,以信托金额为准;信托利益为金钱以外之财产时,以赠与时信托财产之时价为准。
  二、享有孳息以外信托利益之权利者,该信托利益为金钱时,以信托金额按赠与时起至受益时止之期间,依赠与时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复利折算现值计算之;信托利益为金钱以外之财产时,以赠与时信托财产之时价,按赠与时起至受益时止之期间,依赠与时邮政储金汇业局一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复利折算现值计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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