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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财政收支划分法(1999修正)

  一一、债务支出:关于县(市)债务、借款等债务之付息与其折扣及手续费等支出均属之。
  一二、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关于县(市)公务人员退休金及抚恤金之支出均属之。
  一三、损失赔偿支出:关于县(市)各机关货币票据证券兑换买卖之损失,县(市)营事业亏损之弥补及其它损失赔偿之支出均属之。
  一四、信托管理支出:关于县(市)委托代管及代办事项之支出均属之。
  一五、协助及补助支出:关于县(市)协助其它政府及补助乡(镇、市)经费或其它协助之支出均属之。
  一六、县(市)特种基金支出:关于县(市)特种基金之支出均属之。
  一七、其它支出:关于县(市)其它依法之支出均属之。
  戊乡(镇、市)支出
  一、政权行使支出:关于乡(镇、市)民或乡(镇、市)民代表及乡(镇、市)民代表会对乡(镇、市)行使政权之支出均属之。
  二、行政支出:关于乡(镇、市)公所及所属机关之各项支出均属之。
  三、民政支出:关于乡(镇、市)办理公职人员选举、役政与其它民政之事业支出均属之。
  四、财务支出:关于乡(镇、市)办理库务、公产等经费之支出均属之。
  五、教育文化支出:关于乡(镇、市)办理教育、文化、娱乐等事业支出均属之。
  六、经济建设支出:关于乡(镇、市)办理工、矿、农林、水利、渔牧等事业支出均属之。
  七、交通支出:关于乡(镇、市)办理交通事业支出均属之。
  八、社区发展及环境保护支出:关于乡(镇、市)办理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等事业支出均属之。
  九、社会福利支出:关于乡(镇、市)办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医疗保健等事业支出均属之。
  一0、债务支出:关于乡(镇、市)借款之付息支出均属之。
  一一、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关于乡(镇、市)公务人员退休金及抚恤金之支出均属之。
  一二、损失赔偿支出:关于乡(镇、市)各机关货币票据证券兑换买卖之损失,乡(镇、市)营事业亏损之弥补及其它损失赔偿之支出均属之。
  一三、信托管理支出:关于乡(镇、市)委托代管及代办事项之支出均属之。
  一四、协助支出:关于乡(镇、市)协助其它政府之支出均属之。
  一五、其它支出:关于乡(镇、市)其它依法之支出均属之。
  第5条 对于各级政府财政收支之监督,依法律之规定。

第二章 收入

第一节 税课收入

  第6条 税课划分为国税、直辖市及县(市)税。
  第7条 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立法课征税捐,以本法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并应依地方税法通则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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