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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

  (五)参与竞投公司拟经营之一间或一间以上娱乐场之性质及类型,以及其有否准备在该等娱乐场兴建附加基础设施。
  五、承批公司必须在批给期间保持其财力且须接受政府为此目的而订定之持续性引领及监管。
  六、如有合理理由相信不具备适当财力时,可要求承批公司提供政府认定属适当之担保,尤其是银行担保,而无需再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机密性
  竞投卷宗,包括其内所载之文件及资料,以及有关竞投之全部文件及资料均属机密文件,第三人不得查阅,为此,不适用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七条以及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八条之规定。

第二节 承批公司

  第十七条 承批公司之公司资本及股份
  一、承批公司如公司资本不足澳门币二亿圆者,不得营运。
  二、承批公司必须证明上款所指之公司资本已全数以现金缴足,并应提供有关金额已存入获许可在特区经营之信用机构之证明。
  三、承批公司不得在开业前调动上款所指之存款。
  四、如嗣后情况显示有需要者,行政长官可命令已成立之承批公司增加公司资本。
  五、承批公司之全部公司资本,必须以记名股份表示。
  六、在不影响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下,经政府预先许可,承批公司之所营事业亦可涵盖其它相关业务。
  七、承批公司之所有权或有关股份之其它物权作任何名义之移转或设定负担,以及作出涉及将表决权或其它股东权利赋予原持有人以外之人之任何行为,均须获得政府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八、承批公司必须将上款所指之任何行为在公司之股份纪录簿册作出有关记录后或等同之程序作出后三十日内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九、未获政府预先许可,以任何名义将承批公司之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作转移或让与第三人,以及将构成承批公司之法定或合同约定义务之其它业务转移或让与第三人,视为无效。
  十、承批公司以及拥有该公司之资本5%或5%以上之股东,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于其它在特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拥有5%或5%以上公司资本。
  十一、承批公司与某一商业企业主如管理公司之间所订定而使后者具有或可具有管理该承批公司权力之合同属无效,但经政府预先许可者则除外。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司机构兼任职务
  一、禁止在一间以上之承批公司之公司机构或一间以上之管理公司之公司机构兼任职务,以及禁止在承批公司之公司机构及在管理公司之公司机构兼任职务。
  二、违反上款规定之公司机构成员所参与之行为或决议,均可撤销。
  三、政府应将违反第一款规定而指派之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公司机构成员撤职,而该等成员尚可暂时或确定性被禁止在这些公司之公司机构担任职务。
  四、违反第一款规定指派人员,构成行政上之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常务董事
  一、必须将承批公司之管理权授予一名常务董事。
  二、上款所指之常务董事必须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永久性居民,并至少拥有承批公司10%之公司资本。
  三、对于承批公司管理权之授予,包括常务董事之委任、权力之范围及委任期限、以及对该委任作出任何变更,尤其是涉及常务董事之暂时性代任或确定性代替,均须预先获得政府之许可,否则视为无效。
  四、常务董事除须受第十四条规定有关要求适当资格之约束外,不得为不能担任此职务之人,尤其是不得为特区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及行政会委员。
  五、如承批公司与某一管理公司订立合同,则上数款所载之要件及限制仅适用于该管理公司。
  第二十条 溢价金之缴纳
  一、承批公司须按照批给合同之规定缴纳每年之溢价金;有关溢价金系按每一承批公司获准经营之娱乐场数目、获准设置之博彩桌数目、所经营之博彩方式、娱乐场之所在地点及政府定出之其它重要准则等而有所变动。
  二、政府可规定溢价金按月缴纳。
  三、政府可要求提供独立之银行担保(“first demand”)或政府可接受之其它担保,以保证承批公司按合同规定缴纳溢价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作出限制竞争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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