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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

  一、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系透过行政长官在具说明理由之报告书内以批示临时判给。
  二、在签署批给合同前,须以行政长官之批示作出判给之行为。
  三、在批给合同签署前可与竞投公司进行磋商,以订定附加条件,而在竞投书内所载之每年溢价金金额不得在其后减少,但获政府同意者,则不在此限。
  四、对于已进行竞投之一个或多个批给,行政长官如认为基于特区之利益,不宜判给者,有权不作判给。
  五、批给合同应以加载财政局记录簿册之公证书形式订立,并由政府代表特区作为签署人。
  六、批给合同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公布。
  第十二条 上诉及期限
  一、就判给行为前所作出之行为,尤其是有关预先评定资格之竞投之行为,不可提起司法争执,因而对此等行为不得提起司法上诉或提起中止其效力之请求,亦不得提起其它诉讼或措施。
  二、针对判给行为之司法上诉,应向中级法院提起;按照十二月十三日第110/99/M号法令核准之《行政诉讼法典》第六条之规定及效力,上述司法上诉属紧急程序,而利害关系人就进行行为之期限则减半,尤其是提出上诉之期限。
  三、声明异议及行政上诉均不具有中止效力。
  四、除非本法律之补足法规有特定规定、且不妨碍政府尤其在命令开投之批示中定出之特别期限下,载于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就提出声明异议或行政上诉之期间,以及为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或进行任何行为、促请采取措施及就相关事务应表达之答辩或行使其它权力等之期间均减半。
  第十三条 批给之期间
  一、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期间应在批给合同内订定且不得多于二十年。
  二、如批给之判给期间低于本法律允许之上限,政府可随时最迟在批给期届满前六个月,批准一次过或分多次将批给延长,但以期间之总数不超过上款规定之最长期间为限。
  三、如批给期间已达到第一款规定之上限时,有关期间可例外地透过具说明理由之行政长官批示一次过或分多次延长,但总数不得超过五年。
  四、批给期间之延长可引致批给合同被修订,亦可引致由双方签订合同附录。
  第十四条 适当资格
  一、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仅可判给予被认定具备适当资格取得批给之参与竞投公司。
  二、参与竞投之公司须接受由政府作出之一项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之程序。
  三、参与竞投之公司须支付用于审查其资格之调查费用;该费用将从接纳参与竞投之担保金金额中扣除。
  四、在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时,政府尤应考虑以下标准:
  (一)参与竞投公司之经验;
  (二)参与竞投公司之商誉;
  (三)属同一参与竞投公司集团之其它公司之性质和商誉,尤其是有关参与竞投公司之控权股东之性质和商誉;
  (四)与参与竞投公司有密切联系之实体之性质和商誉,尤其是有关参与竞投公司之控权股东之性质和商誉。
  五、承批公司必须在批给期间保持其适当资格且须接受政府为此目的而作出之持续性引领及监管。
  六、具备适当资格之要求亦延伸至参与竞投公司之拥有该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之股东、该公司之董事以及在娱乐场担任要职之主要雇员。
  七、透过与某一承批公司签订合同而具有管理该承批公司权力之管理公司,以及拥有其5%或5%以上公司资本之持有人、其董事及主要雇员,亦须接受审查是否具备适当资格之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力
  一、参与竞投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批给之公司,应证明具备适当财力经营所批给之业务。
  二、参与竞投之公司须接受由政府作出之一项审查是否具备财力之程序。
  三、参与竞投之公司须支付用于审查其财力之调查费用;该费用将从接纳参与竞投之担保金金额中扣除。
  四、在审查财力时,政府尤应考虑以下标准:
  (一)参与竞投公司之经济与财务状况;
  (二)参与竞投公司之控权股东公司之经济与财务状况;
  (三)与参与竞投公司有紧密联系之实体之经济与财务状况,尤其是承诺确保对参与竞投公司拟开展之投资及承担之义务提供融资之实体之经济与财务状况;
  (四)拥有参与竞投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之持有人之经济与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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