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第一秘书、第二秘书的报酬
一、立法会执行委员会第一秘书、第二秘书每月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百分之二十五。
二、第一秘书、第二秘书还收取相当于为议员所定月薪俸的五分之一的月津贴。
第四十三条 议员的报酬
一、立法会议员每月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百分之二十五。
二、议员每一次无理缺席全体会议,将在其月薪俸内扣除十五分之一。
三、属委员会成员的议员,有权收取每日出席会议的出席费,款额相当于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点五。
第四十四条 税务制度
本编规定的报酬,仅受特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所适用的税务制度规范。
第四编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全体会议议决的表决规则
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议决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六条 第一届立法会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有两个会期,于二零零一年十月十五日结束。
二、第一会期至二零零零年十月十五日。
三、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第二会期。
第四十七条 已开展的工作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及第十二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已开展工作的第一届立法会议员。
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已选出的执行委员会成员,继续维持其职务至第一届立法会结束。
第四十八条 预算负担
执行本法律所产生的负担,由立法会本身预算所登录的相应拨款支付。
第四十九条 产生效力
一、在不妨碍下款规定的情况下,本法律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产生效力。
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仅自本法律公布日起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