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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
  二、根据上款规定,没有行使表决权者不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谴责
  故意不遵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议员,按情况由全体会议或委员会作出声明予以谴责,此声明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

第二分节 议员的其它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其它义务
  议员还有如下义务:
  (一)担任或履行在立法会内获选出任的职位和职务;
  (二)尊重立法会和议员的尊严;
  (三)尊重立法会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权责;
  (四)严格遵守和拥护《基本法》、本法律及特区现行的其它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立法会的《议事规则》、决议以及全体会议和执行委员会的议决;
  (五)尊重特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限和尊严;
  (六)致力为立法会工作的质素、效率和声誉作出贡献;
  (七)一般性对特区的声誉、发展和成功作出贡献。

第四节 议员职务上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准用
  议员行使立法和监察方面的职务上权力,以及对其本身属辅助性的其它权力和义务,均由《立法会议事规则》规范。

第三编 议员报酬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席的报酬和其它权利
  一、立法会主席每月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百分之八十。
  二、主席有权使用官邸和官方车辆。
  三、主席每月可使用相当于其薪俸百分之三十的交际费,但不妨碍下一款规定。
  四、如某个月的交际费有剩余,该余额累积于在下一个月的交际费内。
  五、上款规定的剩余金额连续累积不得超过两次。
  六、交际费不包括主席官邸和车辆的支出,该费用按照执行委员会订出的规定支付。
  七、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通过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制度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交际费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副主席的报酬
  一、立法会副主席每月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百分之四十。
  二、副主席有权使用官方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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