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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
  第三十三条 其它权利
  议员亦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本人及其家属享有医疗、外科、药物及最高等级住院的待遇,与提供予特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者相同;
  (二)根据法律规定自由进出受通行限制的公共场所;
  (三)根据法律规定,拥有特别旅行证件;
  (四)拥有议员证,其格式和使用规则以决议制定;
  (五)免费取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和《立法会会刊》;
  (六)在履行职务时,免费使用邮政、电报、电话、计算机服务及立法会行政上的一般服务;
  (七)视乎情况免费获得中文或葡文报章内容的正式译本;
  (八)自卫枪的持有、使用及佩带权,且无需声明或许可;
  (九)为立法会外出公干,享有日津贴、启程津贴、头等航空机票、人身和行李保险,其条件由执行委员会订定。

第三节 议员的义务


第一分节 利益冲突



  第三十四条 范围
  一、议员不得参与与其个人直接的、实时的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有关的事项的讨论和表决。
  二、为执行上款规定,与议员有血亲或姻亲关系的人士的相同性质的利益,亦视为上款所指议员的利益。
  三、第一款规定,不妨碍有关议员出席全体会议或各委员会会议的权利,以及应要求提交资料和作出说明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声明及指摘
  一、议员当涉及上条第一款所指利益时,应在有关事项讨论前作出声明。
  二、声明应以书面作出,并按情况交予立法会主席或对有关事项进行讨论或表决的委员会的主席,以便向全体会议宣告或通知有关委员会的其它成员。
  三、任何议员得指摘其它议员涉及上条第一款所指的利益并陈述理由,但不妨碍上款所指的声明。
  四、在上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无作出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声明,则按情况由全体会议或委员会议决是否存在被指摘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 效力
  一、如声明或议决指出议员涉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益,则禁止有关议员发言和行使表决权,但不妨碍该条第三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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