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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制度

  (二)在促进程序进行、作出批示及其它决定的准备工作上 提供协助;
  (三)出席司法机关的议决活动;
  (四)参与诉讼程序的预备行为;
  (五)作出单纯事务性批示。
  第十三条 培训课程及实习成绩的有效期
  在培训课程及实习中所取得的及格成绩,为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编制的目的,自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最后报告公布之日起计三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勤谨及守时义务
  一、实习员参与各教学活动时,必须勤谨及守时,并须为其不在及迟到作合理解释。
  二、在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总时间内,属下列任一情况者即被开除:
  (一)无合理解释而连续或间断缺席五次;
  (二)有合理解释而缺席二十次。
  第十五条 服从义务
  一、实习员必须完成按培训课程及实习的计划及大纲分派的工作。
  二、要求实习员参与组织教学活动时,实习员必须参与。
  第十六条 违纪行为
  违反实习员义务,尤其是违反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所指的义务,即构成违纪行为。
  第十七条 纪律处分
  对实习员可科处以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开除。
  第十八条 警告处分
  虽对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正常运作未造成影响,但应加以告诫或申诫的轻微违犯,科处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开除处分
  被科处开除处分的实习员,不得继续修读培训课程及实习,其定期委任终止。
  第二十条 附加处分
  在科处上条所指处分的同时,尚可科处附加处分,即科处该人在两年内不得修读进入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
  第二十一条 防范性停学
  一、如实习员被提起纪律程序,且该实习员留在培训中心或法院或检察院会严重影响纪律,则教学委员会主席可对其采取最多五日的防范性停学措施。
  二、如纪律程序归档或理由不成立,停学期间的缺席视为合理缺席;但该合理缺席不计入第十四条第二款(二)项所指的缺席次数内。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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