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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不动产的转让预约和抵押预约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5/2001号法律
 不动产的转让预约和抵押预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法律名称及法定结构
  具买卖预约及设定意定抵押权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简称“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是指具混合内容的、必须兼备且只能具备下列法律关系的典型三方合同:
  (一)双方订立的不动产买卖预约;
  (二)与作为借用人的预约买受人订立的、提供资金以便其取得作为预约买卖标的的不动产的消费借贷;
  (三)贷与人和借用人订立的、在作为预约买卖标的的不动产之上为贷与人而设定的用作担保消费借贷的意定抵押权的预约。
  第二条 方式
  一、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系以简单私文书签订。
  二、立约人的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三、如任一立约人为法人,其代理人的身分及权力须按照一般规定加以证实。
  第三条 效力
  一、将物权效力给予第一条所指合同的预约,必须作出《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第一款所指的明示意思表示及有关登记。
  二、《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
  三、贷与人有权代位行使借用人以遵守预约的买受人的身分针对违反预约的出卖人所享有的《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 登记
  一、第一条(一)项及(三)项所指的事实必须登记,该等登记须以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为依据同时作出。
  二、登记须按照《物业登记法典》第二条第一款f项的规定,并为产生该条文的效力而分别透过转让预约及设定负担预约的登录作出。
  三、上款所指任一登录的摘录,除应载有《物业登记法典》第八十八条所指的一般事项及第九十条第一款d项所指的特别事项外,尚应载有下列事项:
  (一)所登录的事实是由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产生,而该合同是根据本法所定的制度签订;
  (二)所有立约人的认别资料及签订该合同的日期。
  四、由具预约的消费借贷合同产生的抵押权预约的登录摘录,尚应载有经作出适当配合后的《物业登记法典》第九十一条规定的特别事项。
  五、注销取得预约的登录,须经贷与人事先以书面许可,其签名须经当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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