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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

  一、行政当局与其它公法人的机关,公共资本公司的机关,以及公共服务、属公产的财产或公共工程的承批公司的机关,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竞选活动,亦不得作出足以使某一候选名单以任何方式得益或受损而引致其它候选名单受损或得益的行为。
  二、上款所指实体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须对各候选名单及其提名人严格保持中立。
  三、第一款所指实体的公务员及服务人员在执行其职务时,禁止展示标志、贴纸或其它选举宣传品。
  第七十四条 竞选活动的特定工具的使用
  一、可自由使用进行竞选活动所需的特定工具。
  二、按本法律的规定使用信息性刊物、电台与电视台的播放及公共楼宇或场所,是免费的。
  三、无提交候选名单的政治社团,无权使用竞选活动的特定工具。
  第七十五条 竞选活动的开始与结束
  竞选活动期是由选举日前第十五日开始至选举日前第二日午夜十二时结束。
  第七十六条 民意测验结果的公布
  由竞选活动开始至选举日翌日为止,有关选民对候选人态度的民意测验或调查的结果,一律禁止公布。

第二节 选举的宣传

  第七十七条 新闻自由
  在竞选活动期内,不可因记者及社会传播企业所作的与竞选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对该记者或企业施以制裁,但不影响可在选举日后追究倘应负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集会和示威的自由
  一、在竞选活动期内为选举目的之集会自由,系受一般法律的规定以及下列各款所载的特别规定管制。
  二、在公共或向公众开放的地方集会、聚会、示威或游行,有关通知须由候选人或受托人作出。
  三、巡行或游行可在任何日期及时间举行,而仅须遵守因工作自由、通行自由、公共秩序的维持及市民的休息时间所产生的限制。
  四、修改路线或游行的命令,系由主管当局以书面通知候选人或受托人,并知会立法会选举委员会。
  五、在任何候选名单的有关人员安排的集会中,仅在候选名单的负责机关要求下,执法人员方可在场;如不提出该要求,则由各主办机构负责维持秩序。
  六、不容许在凌晨二时至早上七时三十分举行集会或示威,但举行地点属封闭场地、剧院、无住户的楼宇,又或有住户的楼宇而其住户为发起人或已作出书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七、警察当局中断集会或示威时,须作出事件笔录,详细列明其理由,并须将事件笔录副本送交立法会选举委员会主席,及按具体情况送交候选人或受托人。
  八、对当局不允许或限制举行集会或示威的决定的上诉,应在一日内向终审法院提起。
  第七十九条 音响宣传
  一、音响宣传无须得到行政当局的批准,亦无须知会行政当局。
  二、上午九时前及晚上十一时后,一律禁止音响宣传,但不影响上条第六款规定的适用。
  第八十条 图文宣传品的张贴
  一、立法会选举委员会须最迟于竞选活动开始前第三日指明在特定地点而数目、大小、所在位置均适当的专用地方,供张贴海报、图片、墙报、宣言及告示。
  二、在上款所指地点预留之专用地方,其数目应与候选名单的数目相同,并只限在该等地方张贴本条所指的宣传品。
  三、第七十五条后半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张贴图文宣传品。
  第八十一条 商业广告
  自订定选举日期的行政命令公布之日起,禁止直接或间接透过商业广告的宣传工具,在社会传播媒介或其它媒介进行竞选宣传。

第三节 竞选活动的特定工具

  第八十二条 报刊
  一、无意刊登有关竞选活动资料的日刊和非日刊的信息性刊物,应最迟在竞选活动开始前第二日通知立法会选举委员会。
  二、上款所指报刊一经作出上指通知,不得刊登有关竞选活动资料,但由立法会选举委员会发送者,不在此限。
  三、刊登有关竞选活动资料的信息性刊物,在作出有关报导时,应采取不带有歧视的方式处理,使各候选名单能处于平等的位置。
  四、对于由立法会选举委员会向本条所指报刊发送有关竞选活动资料,第七十五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均不适用。
  五、应每一候选名单的要求,立法会选举委员会应在竞选活动开始时将有关候选名单的政纲概要发送予所有选民,但以一次为限。
  六、上款所指的要求应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指的张贴告示日起计三日内提出,并须附同与选民人数相同份数的政纲概要。
  第八十三条 广播使用权
  一、电台及电视台须以公平方式对待各候选名单。
  二、候选人及其提名人有权使用电台和电视台的广播。
  三、电台和电视台保留予竞选活动的广播时间,由行政长官最迟在竞选活动开始前第五日,以批示订定。
  四、电台和电视台应将因行使广播使用权而播放的节目作纪录,并将该纪录存盘。
  第八十四条 广播时间的抽签
  一、立法会选举委员会最迟在竞选活动开始前第三日,以抽签方式分配使用电台和电视台的广播时间,且在同一期限内将分配结果通知电台和电视台。
  二、为着上款规定的效力,立法会选举委员会按有广播使用权的候选名单数目编定有关的广播节目系列。
  三、为进行本条所规定的抽签,须召集各候选名单的受托人,受托人可委派代表出席。
  四、容许共享或互换广播时间。
  第八十五条 广播使用权的中止
  一、如候选名单或候选人作出下列任一行为,则中止其广播使用权:
  (一)使用可构成诽谤罪或侮辱罪、侵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呼吁扰乱秩序、叛乱,又或煽动仇恨或暴力的言语或影像;
  (二)作出商业性质的宣传。
  二、中止权利的时间按违反行为的严重性和次数而定,可由一日至尚余的竞选活动日数;被中止的权利包括在所有电台和电视台行使的广播使用权,即使导致中止权利的事实只发生在其中一个电台或电视台亦然。
  三、广播使用权的中止不排除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中止广播使用权的程序
  一、广播使用权的中止是由检察院或任何候选名单的受托人向终审法院声请。
  二、当候选名单的广播使用权被声请中止时,应透过最有效的途径通知该候选名单的受托人,以便其愿意时,在十二小时内作出答辩。
  三、终审法院认为有需要取得播放节目的纪录时,得要求电台或电视台提供,其必须立即提供。
  四、终审法院须在一日内作出裁决;如决定命令中止广播使用权,须立即将有关裁决通知电台和电视台,以便其立即执行。
  第八十七条 公共地方和楼宇
  为进行竞选活动的目的,立法会选举委员会应力求确保能暂时借用公共楼宇和公共地方,以及属于任何公共实体和其它公法人的场地,并将之平均分配予各候选名单使用。
  第八十八条 剧院
  一、如剧院或其它公众易于到达的场地具备供竞选活动使用的条件,其所有人应最迟在竞选活动开始前第十五日,向立法会选举委员会声明该事实,并指出有关剧院或场地可供竞选活动使用的日期和时间。
  二、在如无接获声明,而证实有所需要的情况下,立法会选举委员会得征用进行竞选活动所必需的剧院和场地,但不得妨碍该等场所的正常和已订的活动。
  三、按照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用作竞选宣传的时间,最迟在竞选活动开始前第十五日,平均分配予声明有意作竞选宣传的候选名单。
  四、立法会选举委员会在听取有关受托人意见后,须最迟在竞选活动开始前第十日,指明分配给每一候选名单的日期和时间,以确保各候选名单获得公平对待。
  第八十九条 使用剧院的费用
  一、剧院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指出使用该等剧院所收取的价格,而该价格不得超过有关剧院在一场正常表演中售出半数座位所得的纯收入。
  二、对所有候选名单而言,第一款所指价格和其它使用条件均须划一。
  第九十条 使用的分配
  一、当各候选名单之间出现竞争且不能达成协议时,则由行政暨公职局以抽签方式分配公共地方和公共楼宇、剧院及其它公众易于到达的场地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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