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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

  二、每一份多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按有关竞选声明书所载的次序排列。
  第十七条 选举标准
  将选票转为议席是按下列规则为之:
  (一)分别核算每一候选名单的得票数目;
  (二)将每一候选名单的得票数目顺次除以1、2、4、8及续后的2的乘幂,所除次数为供分配议席的数目;然后,将所有商数由大至小排成一序列,而组成该序列的商数数目相等于议席的数目;
  (三)议席归于按上述规则排成的序列中的商数所属的候选名单,每一候选名单取得本身在序列中所占商数数目的议席;
  (四)如尚有一议席须作分配,而出现属于不同候选名单但数值相同的商数,该议席归于尚未取得任何议席的候选名单;如无任何候选名单未取得议席,则该议席归于得票较多的候选名单;
  (五)如两份或以上的候选名单得票相同,议席以抽签方式分配。
  第十八条 候选名单内议席的分配
  在每一候选名单内,议席是按各候选人在该名单内的次序分配。
  第十九条 出缺
  如在立法会任期内发生出缺的情况,须在出缺发生后九十日内进行补选予以填补;如立法会任期在该期限内届满,则无需填补有关空缺。
  第二十条 补选及提前选举
  本法律所载的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后,适用于补选及提前选举。

第二节 间接选举

  第二十一条 间接选举
  透过间接、不记名及定期的选举,选出代表社会利益的议员十人。
  第二十二条 选举方式
  一、间选议员的选举是透过下列选举组别为之:
  (一)雇主利益选举组别——相当于四名议员;
  (二)劳工利益选举组别——相当于两名议员;
  (三)专业利益选举组别——相当于两名议员;
  (四)慈善、文化、教育及体育利益选举组别——相当于两名议员。
  二、上款所指的四个选举组别,由以代表相关社会利益为宗旨,且已按照《选民登记法》作出登记的社团及组织组成。
  三、每一社团或组织享有最多十一票投票权,由在订定选举日期之日在职的社团或组织领导机关或管理机关成员中选出的最多十一名具有投票资格的投票人行使。
  四、为着上款的效力,每一社团或组织须最迟在选举日前第四十五日将投票人名单提交行政暨公职局局长。
  五、法人须最迟于选举日前第二日到行政暨公职局提取容许行使投票权的证明书。
  六、任何人不得在同一或不同选举组别代表一个以上的社团或组织按第三款规定投票。
  第二十三条 名单的组织
  参加间接选举的候选名单所载的候选人数目,应相等于分配予有关选举组别的议席数目。
  第二十四条 选举标准
  将选票转为议席是按照第十七条所载的规则为之。
  第二十五条 准用
  本章第一节的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后,适用于本节未有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 选举程序的组织

第一节 选举日期的订定

  第二十六条 订定的方式
  一、行政长官应最少提前一百二十日以行政命令订定立法会选举的日期,而选举程序由选举日期公布之日开始。
  二、如属补选或提前选举,应最少提前九十日订定该等选举的日期。
  三、选举只可在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进行,且须于同一日内进行。

第二节 候选名单的提交

第一分节 直接选举

第一目 提名

  第二十七条 提名权
  一、下列者有权提出候选名单:
  (一)政治社团;
  (二)提名委员会。
  二、任何政治社团或提名委员会不得提出一份以上的候选人名单。
  三、每一选民只可签名支持一份候选人名单。
  四、任何人不得在一份以上的名单上作为候选人,否则丧失被选资格。
  五、在竞选活动期间内,每一政治社团或提名委员会须使用其中、葡文名称、简称及标志。
  六、提名委员会的名称不得使用专有名字或直接与任何宗教或信仰有关连的字句。
  七、提名委员会所使用的简称及标志,不应与任何其它已存在者相混淆,尤其是属宗教或商业性质,或属于其它组织和社团的简称及标志。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
  一、任何不属于提出候选名单的政治社团的选民得组织委员会,以便提出独立候选名单及参加其它选举活动。
  二、每一提名委员会应最少有三百及最多五百名本身为选民的成员,并应制订政纲,而政纲应载明候选名单拟贯彻的方针的主要资料。
  三、提名委员会的合法存在,取决于最迟在提交候选名单期限届满前第五日送交行政暨公职局局长的、经本身为选民的全体成员签署的函件,其内应列明成员的姓名和选民编号,并指定其中一人为提名委员会的受托人,负责委员会的指导和纪律。
  四、提名委员会如不提出候选人、放弃所提出的候选名单或不制订政纲,以及在选举后上诉期限届满或对上诉作出裁决后,按法律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九条 提交的地点和期限
  一、候选名单和有关政纲须最迟于选举日前第四十五日提交行政暨公职局。
  二、在提交候选名单的期限届满后翌日,须将载有候选人及受托人完整身份资料的候选名单的总表张贴于行政暨公职局办公设施内。
  第三十条 提交的方式
  一、提交候选名单是透过递交一份由政治社团或提名委员会的受托人签署,并载有下列资料的申请书为之:
  (一)候选名单受托人的完整身份资料;
  (二)指出有关的选举;
  (三)候选名单或政治社团的名称。
  二、申请书须附同已排列次序的候选人名单及该等候选人的完整身份资料,并须由下列文件组成:
  (一)有充分证明力以证明提交候选名单的政治社团或提名委员会合法存在的文件;
  (二)由每一候选人签署的声明书,声明其接受候选名单及不处于任何无被选资格的情况。
  三、为着以上各款的效力,完整身份资料包括:
  (一)姓名;
  (二)年龄;
  (三)职业;
  (四)出生地;
  (五)常居所;
  (六)选民登记编号;
  (七)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居民身份证或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编号。
  四、提交候选名单程序内要求的所有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五、政治社团提交候选名单,尚须附同该社团领导机关委任其候选名单的受托人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争议
  在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张贴日之后两日内,受托人可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或对任何候选人的被选资格提出争议。

第二目 可接纳性的查核

  第三十二条 缺陷的弥补
  一、如发现存在程序上的不符合规范的情况或存在无被选资格的候选人,行政暨公职局须最少提前两日通知候选名单的受托人,以便其在提交候选名单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纠正不符合规范的情况或更换无被选资格的候选人。
  二、在上款所定的后一期限内,受托人可主动纠正任何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及申请更换无被选资格的候选人。
  三、在同一期限内,受托人可坚持不存在任何须纠正的不符合规范的情况及坚持被要求更换的候选人具有被选资格,但不妨碍其在行政暨公职局作出相反决定后提出代替的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对候选名单的查核
  提交候选名单的期限届满后第六日,行政暨公职局须就卷宗是否符合规范、组成卷宗的文件的真确性、候选人的被选资格,以及接纳或拒绝接纳每一候选名单作出决定,如有需要时,在名单上作出受托人要求作出的更正或补充。
  第三十四条 决定的公布
  上条所指的决定须实时透过张贴于行政暨公职局办公设施内的告示予以公布,并在卷宗内作出注录。
  第三十五条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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