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香港《本地报刊注册条例》(第268章)


  (b)任何由公共团体发出或使用之文件。
  “东主”包括承租人。
  “公共机构”一词之定义与《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所载之定义相同。
  “注册主任”指总督所委任之报刊注册主任,并包括总督所委任之报刊副注册主任。
3.(已撤销)
4.(已撤销)
5.(已撤销)
6.(已撤销)
7.本地报刊之注册
  (1)凡本地报刊必须按照在第18条下制订之规例注册。
  (1A)任何本地报刊根据第(1)款注册时,所用名称不得与另一本地报刊经予注册之名称相同。
  (2)凡本地报刊之东主可随时通知注册主任要求终止该报刊之注册,注册主任在接获通知后必须取消该报刊之注册,而该报刊在取消注册之日起即终止注册。8.(已撤销)
9.(已撤销)
10.(已撤销)
11.提供不正确资料系不法行为
  倘本条例或在本条例下制订之规例规定须提供任何资料而为遵照该等规定所提供之资料乃不正确者,则认证该等资料为正确之人士应视为已触犯本条例之罪项,除非该人证明--
  (a)其相信所提供之资料乃属正确者;及
  (b)即使其尽合理程度之努力亦不能发现该等资料有不正确之处。
12.报刊注册登记册节录之认证本可被接纳为证据
  在针对本地报刊之东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编辑而提出之诉讼程序中,控诉人或原告可合法呈交注册主任根据第18条规定而制定之规例所设置之本地报刊注册登记册所载之任何项目或该登记册节录之认证本,用作--
  (a)证明该项目或节录本所载资料乃属正确之证据;或
  (b)证明该项目或节录本内所显示资料乃由声称提供及认证该等资料之提供
人所提供及认证之证据。
13.推定为承印人
  在任何诉讼程序中,除非能提出反证,否则凡名列于本地报刊或其他文件内为承印之人士,应推定实际上为承印人。
14.(已撤销)
15.东主、承印人、出版人及编辑之转承责任
  凡本地报刊东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编辑或任何其他文件承印人受审时,构成其罪行之其中一个要素乃涉及在该本地报刊之任何一期或在该文件内所刊登之内容,应推定该期或该文件(按实际情况而定)所载之所有内容乃由被告人所刊登者,除非被告人证明所刊登之内容未获其授权、同意或为其不知情,以及证明并非由于其本人不小心或有欠谨慎所致。
16.令状之送达
  在不影响可采用其他方法送达令状这情形下,凡发给任何本地报刊东主、承印人、出版人或编辑之民事或刑事令状,如已送交该本地报刊经登记之办事处地址内之成年人收讫,或以挂号邮递方式寄往该址,在各方面而言,即应视为已正式送达。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