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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券(结算所)条例》(第420章)

证券(结算所)条例(第420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2.释义

                 第Ⅱ部
        为本条例的施行而宣布为结算所及结算所规则

3.认可结算所
4.认可结算所的规则等

                 第Ⅲ部
       变更破产清盘法以保障认可结算所的运作及程序等

5.认可结算所的处理程序凌驾破产清盘法
6.关于失责处理程序的补充条文
7.完成失责处理程序后作出报告的责任
8.失责处理程序完成后须支付的净款额
9.放弃财产、撤销合约等
10.调整优先交易
11.有关人员追讨由某些交易得来的某些款项的权利
12.市场抵押品的运用不受某些其他权益等影响
13.对受市场抵押限制的财产所作判决的执行等
14.其他地区的破产清盘法

                 第Ⅳ部
                 杂项

15.参与者以委托人身分作为某些交易的一方
16.存放于认可结算所的证券
17.无须承担法律的责任等
18.保留权利等
19.修改附表1及2
20.(已失时效而略去)
21.过渡性条文
附表1 可受市场抵押限制或提供作市场抵押品的财产
附表2 对认可结算所的失责处理规则的规定
附表3 (已失时效而略去)

  本条例授权监察委员会为本条例的施行而宣布某些结算所为认可结算所、订定由监察委员会批准认可结算所的规则、就保障认可结算所的运作与程序订定条文,并订定附带或相关事宜。
  [1992年10月7日]1992年第324号法律公告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1)本条例可引称为《证券(结算所)条例》。
  (2)(已失时效而略去)
2.释义
  (1)在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失责人”(defaulter)指失责处理程序所针对的参与者;
  “失责处理规则”(default rules),就认可结算所而言,指该结算所根据
第4(2)条须订有的规则;
  “失责处理程序”(default proceedings)指认可结算所根据其失责处理规
则采取的程序或其他行动;
  “市场合约”(market contract)指认可结算所依据约务更替与参与者订立
的符合该结算所的规则的合约;而该约务更替是按照该等规则,及为结算与交收在联合交易所成交或符合联合交易所规则的证券交易而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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