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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a)移转货品所有权或给予货品管有权的权利;或
  (b)向依据合约取得货品的人给予担保使能管有货品而不受干扰,
则不能藉上述合约条款予以卸除或局限,但在该条款符合合理标准的范围内,则不在此限。
                [比照1977c.50s.7U.K.]

              关于合约的其他条文

13.违约对“合理标准”验证的影响
  (1)如合约条款须符合合理标准才可作为依据,则纵使有关合约已经因违约而终止,或已由决定将该合约当作已废除的一方予以终止,该合约条款仍可断定为符合合理标准,并因此具有效力。
  (2)遇有违约事件时,如有权将该合约当作已废除的一方仍肯定承认合约存在,则单凭这点并不使合约内任何条款无须符合合理标准。
                [比照1977c.50s.9U.K.]
14.以第二份合约逃避法律责任
  任何人根据合约或与履行合约有关而享有权利,只要该等权利与执行他人的法律责任有关,而根据本条例,该法律责任不得藉该合约卸除或局限,则无须受另一合约内损及或剥夺该等权利的条款缚束。
                [比照1977c.50s.10U.K.]
15.仲裁协议
  (1)凡对方以消费者身分交易,则任何同意将日后的分歧循仲裁方法处理的协议,一概不得执行,除非有以下情形,则属例外--
  (a)在所要处理的分歧出现后获得他的书面同意;或
  (b)他本人曾依据协议采用仲裁方法处理任何分歧。
  (2)第(1)款不影响--
  (a)《仲裁条例》(第341章)第2(1)条所界定的国际仲裁协议的执
行;(由1990年第76号第2条代替)
  (b)任何合约所产生的分歧的解决方法,只要该合约是凭藉附表1而无须受
第7、8、9或12条所规限的。

第Ⅲ部


             管制不适用于某些情况

16.国际供应合约
  (1)本条例所订明一个人可藉合约条款卸除或局限法律责任的限度,并不适用于因国际供应合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国际供应合约的条款,无须受第8或9条的符合合理标准条文规限。
  (3)就本条来说,国际供应合约指符合以下情况的合约--
  (a)属于售卖货品的,或属于货品管有权或所有权移转时所根据或依据的;
  (b)由业务地址(或无业务地址,则指其惯常住址)位于不同国家领域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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