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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71章)

  (4)在根据本条例或《失实陈述条例》(第284章)断定一项合约条款或告示是否符合合理标准时,在不影响第(2)款的情况下,法庭或仲裁人须特别考虑:试图以该条款或告示作为依据者的对方,是否明白该条款或告示所采用的语文,以及其明白的程度。
  (5)凡任何人试图藉合约条款或告示,将其法律责任局限于指明的款额内,而根据本条例或《失实陈述条例》(第284章),需要断定该条款或告示是否符合合理标准时,在不影响第(2)或(4)款的情况下,法庭或仲裁人须特别考虑以下事项--
  (a)该人可预计能动用的资源,以承担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及
  (b)在保险方面该人能够受保的程度。
  (6)任何人如声称合约条款或告示符合合理标准,须负责证明如是。
                [比照1977c.50s.11U.K.]
4.“以消费者身分交易”
  (1)在符合以下情况下,立约的一方与立约的另一方交易时,即属“以消费者身分交易”--
  (a)他并非在业务过程中订立该合约,亦没有令人以为他在业务过程中立约
的表现;
  (b)另一方是在业务过程中订立该合约;及
  (c)如合约受售卖货品的法律或第12条管限,根据该合约或依据该合约移
转的货品,属于通常供应作私人使用或消费用途的类型。
  (2)虽然第(1)款另有规定,但在拍卖或竞争性投标买卖中的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算作以消费者身份交易。
  (3)任何人如声称立约的一方并非以消费者身分交易,须负责证明如是。
                [比照1977c.50s.12U.K.]
5.各类免责条款
  (1)本条例防止将法律责任卸除或局限,而在这范围内,本条例亦防止--
  (a)法律责任本身或在执行法律责任方面受到有局限性或繁苛的条件所限;
  (b)免除或局限一个人与法律责任有关的权利或补救机会,或该人在争取该
权利或补救机会时蒙受不利;
  (c)免除或局限证据规则或程序规则的运用,另(在上述范围内)第7、1
0、11及12条亦防止任何人藉着一些卸除或局限有关的法律义务或责任的条款或告示,而得以卸除或局限其法律责任。
  (2)凡同意将目前或日后的分歧循仲裁方法处理的书面协议,不得根据本条例当作是卸除或局限法律责任的协议。
                [比照1977c.50s.13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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