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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


                 目录

条次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2.释义
3.适用于金器之特别条款
4.货品标注命令
5.列入广告内之资料

                 第Ⅱ部
           虚假商品说明或描述以及伪造商标


6.将商品说明、商标或标志用于货品
7.与商品说明有关之罪行
8.用于广告上之商品说明
9.与商标有关之罪行
10.假称获得皇室认可或嘉奖等事宜
11.有关货品供应方面之假称
12.禁止某类货品进口及出口
13.豁免外销货之权力

第Ⅲ部


                 执行

14.委任获授权人员
15.进入楼宇查看及检取货品及文件之权力
16.进入及搜查住宅楼宇之限制
16A.将楼宇或容器上锁或加上封条以扣押货品之权力
16B.获授权人员之逮捕权
16C.资料等之透露
17.妨碍执法及透露资料等罪行
18.罚则
19.起诉期限
20.法人团体之犯罪
21.因他人过失而引致之罪行
22.参与在香港以外地方进行之犯罪行为
23.样本
24.以证明书出示或提出之证据
24A.关于输入使用虚假商品说明货品之证据规则
25.在诉状中描述商标之办法
26.辩护、错误、意外等
27.不知其不当而发播广告
28.诉讼费
29.发出有关财产收归政府之命令之权力
30.某类货品之没收及处置
31.已撤销

                 第Ⅳ部
                杂项规定


32.内有商品说明之商标
33.关于词语定义之命令
34.公民权之保障
35.赔偿因根据第15条第(1)款(f)段被检去货品而遭蒙受之损失

  本条例旨在规定:禁止货品在交易中使用虚假商品说明、假冒标志及内容失实之陈述;授权可要求商品注明或附有与货品有关之资料或指示,或者将资料或指示包括在广告内;禁止未经许可使用象征获得英女皇或总督发给奖状之图案或徽章;重新订定有关伪造商标之法规;撤销商品内容标注条例;以及对有关事项加以规定。
                         [1981年4月1日]

第Ⅰ部


                 导言

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商品说明条例,并由总督在宪报公告指定之日期起实施。
2.释义
  (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广告”包括商品目录、传单及价目表等;
  “获授权人员”指根据第14条所委任之公职人员;
  “总监”指海关总监及任何副总监或助理总监;
  “协约国”之意义与《商标条例》(第43章)第13A第(6)款所载意义相同;
  “虚假商品说明”指--
  (a)在实质上乃属虚假之商品说明;
  (b)商品说明虽非虚假但足以误导他人,亦即是,可视作对“商品说明”定
义所指之任何事项作出表示,其中在实质上乃属虚假者;
  (c)任何虽非商品说明但可视作对“商品说明”定义所指之任何事项作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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