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湾专利法

  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一条之罪须告诉乃论,其告诉应自得知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为之。
  第九十四条 (泄漏秘密罪)
  专利局职员泄漏职务上所知关于专利之发明,或申请人事业上之秘密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四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章 新型

  第九十五条 (新型之积极要件)
  凡对于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首先创作合于实用之新型者,得依本法申请专利。
  第九十六条 (新型之消极要件)
  本法所称新型,谓无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申请前已见于刊物或已公开使用他人可能仿效者。但因研究、实验而发表或使
     用于发表或使用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新型专利者,不在此限。
   二 有相同之发明或新型核准专利在先者。
   三 经陈列于政府主办或政府认可之展览会,于开会之日起,逾六个月尚未申请专
     利者。
   四 申请专利前大量制造而非从事实验者。
   五 运用申请前之习用技术、知识显而易知未能增进功效者。
  第九十七条 (不予新型专利之物品)
  下列物品不予新型专利:
   一 新型之使用违反法律者。
   二 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
   三 相同或近似于党旗、国旗、军旗、国徽、勋章之形状者。
  第九十八条 (政府对新型之收用)
  合于本法第九十五条及第九十六条之新型,于军事上有秘密之必要者,其应得专利之权利,得由政府收用,给以相当之报酬。
  第九十九条 (专利权之给予及期间)
  申请专利之新型,经审查确定后,给予新型专利权,并发证书。
  新型专利权之期间为十年,自公告之日起算。但自申请之日起不得逾十二年。
  第一百条 (改请新型专利申请日期之起算)
  先经申请发明或新式样专利改请新型专利者,得请求以申请发明或新式样专利之日,作为申请新型专利之日。但在发明或新式样专利申请案审定书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后改请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零一条 (在审查之请求)
  公告中之新型,任何人认有违反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或利害关系人认有不合第十二条之规定者得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备具申请书,附具证件,向专利局提起异议,请求再审查。
  第一百零二条 (新型专利权之范围)
  新型专利权,为专利权人专有制造、贩卖或使用新型之权。
  第一百零三条 (新型专利权之处分)
  专利权人得以其新型,有限制或无限制让与他人或租与他人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新型专利权之撤销原因)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撤销其专利权,并追缴证书:
   一 违反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七条规定者。
   二 新型专利权人,为非新型专利申请权人者。
   三 说明书或图式,故意不载明实施必要之事项,或故意记载不必要之事项,使实
     施为不可能或困难者。
  第一百零五条 (新型专利年费之限期缴纳)
  新型专利年费自公告之日起算,第一年应于专利权审查确定后,由专利局通知申请人限期缴纳,第二年以后应于届期前缴纳之。
  第一百零六条 (伪造新型专利罪)
  伪造有专利权之新型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零七条 (仿造新型专利罪)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