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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税法施行细则

  第二十六条 (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自用乘人小汽车)
  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款所称交际应酬用之货物或劳务,包括宴会及与推广业务无关之馈赠。
  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款所称自用乘人小汽车,系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车。
  第二十七条 (行李物品超出免税范围部分之计算税额)
  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超出旅馆携带自用物品免征进口税品目范围者,其超出部分依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报验税放办法核定之完税价格,依本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计算营业税额。
  第二十八条 (进口邮包超出免金额部分之计算税额)
  进口邮包,超出邮包免税与免验结汇签证限度规则之免税金额者,其超出部分,均应于进口时按关税完税价格,依本法第二十条规定计算营业税额。但合于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九条 (延期申报扣抵)
  本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其进项税额凭证,未于当期申报者,得延至次期申报扣抵。次期仍未申报者,应于申报扣抵当期叙明理由。
  第三十条 (违章补开之统一发票扣抵联不作凭证)
  统一发票扣抵联经载明“违章补开”者,不得作为扣抵销项税额或扣减查定税额之凭证。但该统一发票系因买受人检举而补开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一条 (不适用扣减)
  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税额之营业人,其有本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之进项税额者,不适用本法第二十五条扣减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申请改按一般税额计算之核准与施行)
  营业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改按本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计算税额者,主管稽征机关应于一个月内核定。该营业人应于主管稽征机关指定变更课税方式之月一日起,依照规定使用统一发票、设置帐簿,并依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按期自行申报纳税。
  前项营业人于变更课税方式前,其所有依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得继续扣减之进项税额,留抵变更第税方式后之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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