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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会计法

  会计人员非根据合法之原始凭证,不得造具记帐凭证;非根据合法之记帐凭证,不得记帐。但整理结算及结算后转入帐目等事项无原始凭证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九条 (须造记帐凭证)
  大宗财物之增减、保管、移转、应随时造具记帐凭证。但零星消费品、材料品之付出,得每月分类汇总造具记帐凭证。
  第六十条 (公有营业折旧标准)
  公有营业有永久性财物之折旧,与无永久性财物之盘存消耗,应以成本为标准;其成本无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帐时之估价为标准。
  第六十一条 (成本会计事务)
  成本会计事务,对于成本要素,应为详备之纪录及精密之计算,分别编造明细报告表,并比较分析其增减原因。
  第六十二条 (过帐程序)
  除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之转帐传票外,各种传票于记入序时帐簿时,设有明细分类帐簿者,并应同时记入关系之明细分类帐簿。
  特种序时帐簿之按期结算,应过入总分类帐簿者,应先以其结数造具转帐传票,记入普通序时帐簿,始行过帐。但特种序时帐簿仅为现金出纳序时帐簿一种者,得直接过入总分类帐簿。
  公务财物、特种财物,应就其明细分类帐簿按期结算,以其结数造具转帐传票,过入另设之统制帐簿。
  第六十三条 (特种序时帐簿结总)
  各种特种序时帐簿,应于下列时期结总:
   一 每月终了时,周事实上有需要者,得每月、每周、每五日或每日为之,均应另为累计之总数。
   二 各种会计事务之主管或主办人员交代时。
   三 机关或基金结帐时。
  普通序时帐簿,于每月终了时、机关结帐时或主办会计人员交代时,亦应结总。
  第六十四条 (结帐或结算)
  各机关或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办理结帐或结算:
   一 会计年度终了时。
   二 有每月、每季或每半年结算一次之必要者,其每次结算时。
   三 非常事件,除第一款、第二款情形外,其事件终了时。
   四 机关裁撤或基金结束时。
  第六十五条 (整理纪录)
  各种分类帐簿之各帐目所有预收、预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帐簿尚未登记之各事项,均应于结帐前先为整理纪录。
  公有营业之会计事务,除为前项之整理纪录外,对于呆帐、折旧、耗竭、摊销,及材料、用品、产品等盘存,与内部损益销转,或其他应为整理之事项,均应为整理纪录。
  各单位会计或附属单位会计有所属分会计者,应俟其所属分会计之结帐报告到达后,再为整理纪录。但所属分会计因特殊事故,其结帐报告不能按期到达时,各该单位会计或附属单位会计得先行整理结帐,加注说明,俟所属分会计报告到达后,再行补作纪录,整理结帐。
  第六十六条 (借贷方余额之处理)
  各帐目整理后,其借方、贷方之余额,应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 公务之会计事务及公有事业之会计事务,各收支帐目之余额,应分别结入岁入预算及经费预算之各种帐目,以计算岁入及经费之余绌。
   二 公有营业之会计事务,各损益帐目之余额,应结入总损益之各种帐目,以为损益之计算。
   三 前二款会计事务,有关资产、负债性质各帐目之余额,应转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该帐目。
  第六十七条 (注销更正)
  会计报告、帐簿及重要备查帐或凭证内之记载,缮写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登记员划线注销更正,于更正处签名或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灭。
  前项错误,于事后发现,而其错误不影响结数者,应由查觉人将情形呈明主办会计人员,由主办会计人员依前项办法更正之;其错误影响结数者,另制传票更正之。采用机器处理会计资料或贮存体之错误,其更正办法由中央主计机关另订之。
  因缮写错误而致公库受损失者,关系会计人员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空白页注销)
  帐簿及重要备查簿内,如有重揭两页,致有空白时,将空白页划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二行,一列或二列者,应将误空之行列关线注销,均应由登记员及主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证明。
  第六十九条 (传票汇订成册)
  各传票入帐后,应依照类别与日期号数之顺序,汇订成册,另加封面,并于封面详记起讫之年、月、日、张数及号数,由会计人员保存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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