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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双盈贸易有限公司诉镇江市丹徒区联达机械厂、魏恒聂等六人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原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合法。
  原审法院在采用法院专递无法向原审被告{蒋1X}等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蒋1X}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审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上诉人{卞2X}关于原审法院在相关当事人没有收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即开庭审理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关于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联6X}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但实质系上诉人{卞2X}、原审被告{魏0X}{蒋1X}{祝3X}{尹4X}{洪5X}合伙经营的企业。{联6X}欠被上诉人{公司7}的121378595元货款发生于合伙期间,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对合伙债务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均有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合伙企业,第二顺序的债务承担人是全体合伙人。由于债权人的交易对象是合伙企业而非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与债权人有直接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因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因而,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所谓的“连带”责任,是指合伙人在第二顺序的责任承担中相互之间所负的连带责任,而非合伙人与合伙企业之间的连带责任。本案中,对于{联6X}{公司7}的货款,{联6X}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联6X}的财产不足清偿该债务的,{卞2X}等合伙人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对{联6X}{卞2X}等合伙人的责任顺序未作区分,应予纠正。综上,{卞2X}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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