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陈刚等强奸、抢劫案

  1.陈刚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周家瑞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胡钱粮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解说
  对本案中陈刚、周家瑞、胡钱粮伙同曾兵轮奸少女金某、奸淫幼女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公诉机关认为定两罪,即对陈刚、胡钱粮的行为均定强奸罪,对周家瑞的行为定奸淫幼女罪。有的辩护人提出陈刚、周家瑞、胡钱粮的上述行为不是共同犯罪。而法院判决只定一罪,即陈刚、周家瑞、胡钱粮均犯强奸罪。显然,判决结论是正确的。其理由是:
  首先,本案中陈刚、周家瑞、胡钱粮与曾兵共同将刚在舞厅里认识的一少女一幼女骗至远离他们住处的地方,在同一地点先后对他们进行强奸,共同追寻跳楼逃跑的被害人郭某,说明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犯罪目的——奸淫两被害人;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都积极作为,且在犯罪中相互配合。因此,陈刚等四人的行为是共同故意犯罪。在这个共同故意犯罪中,陈刚等四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奸淫妇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陈刚等四人对金某和郭某两被害人都采取暴力和胁迫手段并强行与她们发生了性关系。故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主客观条件,构成共同强奸罪。周家瑞强奸郭某的行为不是单独的犯罪行为,而是陈刚等四人共同强奸犯罪中的组成部分,不应单独地对周家瑞定奸淫幼女罪。其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和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都将强奸罪和奸淫幼女罪列在一个条文中,且都在第二款中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这说明,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都是同一类罪,在某种情形下如本案案情,既强奸妇女又同时奸淫幼女,其中奸淫幼女不独立地定奸淫幼女罪,而是以强奸论,作为强奸犯罪中的一个从重处罚情节。
  相反,如果按起诉指控意见定性,即陈刚与胡钱粮定强奸罪,而周家瑞单独定奸淫幼女罪。则首先违背了刑法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其次也将导致量刑不公正。陈刚、胡钱粮强奸犯罪中有轮奸情节,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周家瑞奸淫幼女仅一人一次,有可能处以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